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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案例引入
李某因与隔壁邻居产生矛盾,于2018年12月起,用喇叭紧贴隔间墙壁,定时在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崔某系与李某相隔两层的邻居,其女儿为小学生,因疫情影响居家线上学习,清晰听到该声音。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该声音在崔某家中为36分贝,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处理。崔某认为,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遂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责令李某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NO.2 判决理由
广州海珠法院认为,对李某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裁定李某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NO.3 小编说理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被噪音所困扰,广场舞、邻居家装修等等,可能都会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自由不能建立在侵犯别人的权利之上。
在之前的种种案例中,一般都强调噪音需要违规排放、超标排放等情形,但本案中,李某的故意行为虽然未超标排放,但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符合《噪音污染防治法》里的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形。法院的判决属于突破了传统大众认知中的唯分贝论,认为只要分贝不超标就不属于噪音污染的传统观点。
在现实中,若遇到噪音影响正常生活,居民有权对超标或故意制造的噪音说“不”,可通过物业、社区、环保部门、公安投诉或者诉讼维权,及时录音、录像,记录噪音时间,保存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以暴制暴:如使用震楼器反击等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受处罚。
噪音纠纷虽小,却关乎民生幸福感。当法律为权益护航时,我们更应以文明为纽带,让相邻而居成为温暖而非负担。愿每个家庭都能在互敬互爱中,共享宁静生活。
NO.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监制:张永江
作者:唐政业,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唐政业
责编:梁梓仪
审核: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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