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个案子十年反复,不一定是坏事。真正可怕的,是明明有原则争议,却一步到位往重里走,而且拒绝回头。

最近,最高检提到的“中国版绝命毒师案”,让不少人看得发懵:一桩案子审了10年,罪名从毒品犯罪改成非法经营罪,再审又改回毒品罪,刑期也随之大起大落。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同一个案子,怎么能判来判去?是不是哪里出了大问题?

表面看是程序反复,实质上,这是新型毒品案件把一个老问题重新摆到了台面上——刑法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这类案件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有没有干这件事”,而在“这件事在法律上算不算毒品犯罪”。

传统毒品案比较好办。海洛因、冰毒这些都在管制目录里,法律写得清清楚楚,证据成立,定性空间就不大。

但新型精神活性物质不一样。更新快、变种多,有些在案发时根本还没被纳入管制清单。

这时候就会撞上一条刑法最硬的底线:什么是犯罪,必须事先写清楚。没写清楚,就不能按犯罪处理,更不能往重罪上靠。

刑法讲一句很朴素的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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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命毒师”张正波)

有人会问:那为什么中途改成非法经营罪?看起来像是“换个罪名继续判”。

从操作上看,这在司法操作中,常被解释为一种保守处理:毒品罪证据不够硬,但行为又明显有问题,于是改用别的罪名。

但这里必须把话说透:非法经营罪不是兜底筐,更不是“总得找个罪名装进去”。

只有在行为本身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时,才能适用;否则,同样不能硬套。

刑法不是为了解气而设的,而是为了解决边界问题而存在的。

再审又改回毒品罪,很多人说是“规则后来更清楚了”。这话只能说一半。

如果是通过补充证据,证明这种物质在案发当时就已经属于受管制毒品,或者本质上就是已列管毒品的变体,那可以讨论定性问题。

但如果只是因为后来才被列入管制目录,再倒推回去定罪,那就会碰到另一条红线:法律不能往回追着罚人。

这背后其实就是两个字:不能类推。

不能因为“看起来很像”,就按更重的罪去算。

有人担心,这样会不会放纵犯罪?其实恰恰相反。刑法之所以有威慑力,靠的不是“能伸能缩”,而是“边界清楚”。

今天若在毒品问题上突破边界,明天就可能在别的领域照样突破。到那时,不确定性就会变成常态。

还有人把改判归因于舆论压力或办案水平。更准确地说,这是新类型案件在规则还没完全跟上时,对司法原则的一次压力测试。

允许分歧,允许改判,但不允许为了快、为了重,而把原则往后放。

这类案件最值得记住的,其实是几条很“土”的刑法规则:罪刑法定、禁止类推、从旧兼从轻、存疑有利于被告。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边界不清时,不能往重里判;证据不稳时,不能往死里定。

毒品犯罪往往对应重刑,一旦定错,代价极大,而且很难补救。正因为刑罚重,适用时才更要克制,而不是更要激进。

一个案子十年反复,不一定是坏事。真正可怕的,是明明有原则争议,却一步到位往重里走,而且拒绝回头。

打击犯罪当然重要,但刑法从来不只是追求“打得狠”,更重要的是“定得准”。

只有罪名站得住脚,刑罚才站得住;而能让判决站得住的,从来不是态度强硬,而是原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