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理解,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本文所说的法律指广义上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尽管我国《立法法》等规定了法律的冲突解决办法,但由于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制定主体多元、法律规定众多,效力等级复杂,往往一起案件中涉及到多部法律的适用,法律冲突在所难免。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如果因为适用法律错误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后遗症”。本文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对法律冲突解决办法要点予以梳理总结,供参考。

要点一:法律的制定机关及其属性

一、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非基本法律。

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照规章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五、法律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咨询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三)地方性法规解释。以《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由人大常委会解释;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对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应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进行答复;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五)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规章制定机关解释;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和法律、法规,但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要点二:法律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四、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六、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七、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八、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当然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九、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属于同一效力层次。其背后的法理是部门规章有领域上的专业优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地域上的优势。

十二、省级政府规章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属于同一效力层次。

十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层次最低、效力最弱。

要点三:法律的适用规则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四、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五、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六、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七、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八、省级政府规章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九、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律适用。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三)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法律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规章;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