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汕头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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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某咖啡店装饰装修工程使用性质为大于500m²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该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竣工验收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管调查后,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涉事企业作出处以32万元罚款的决定。
法律条文:
《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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