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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刘某(男,50岁)、巫某某(男,34岁)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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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证实了朋友圈的传言。
昨天的朋友圈,前记者刘虎被抓的消息刷屏。
我看到了,也非常难过,因为我和他是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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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的微信号已经到了刘虎22,所以已经无从查找他是何时加为微信好友的,应该是很多年的事了。
前段时间,因为微信好友过了10005,我不得不删除了他的好多僵尸号。
这么多年,他的微信换了至少22个,好在我们还有联系。
时不时他就发个新的微信二维码,告诉你他又有了新马甲。想想一个和我差不多年龄的男人,老是被迫换微信,也是件让人痛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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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最近一次联系是今年的1月5日,刘虎22诞生。
他通过了我的好友,并进行了简单交流。
看了一下私信,上一次交流是在2025年9月10日。
我看到他在朋友圈转发了我西北政法老师、人送新疆包青天的吴效先先生的遗作《平冤十记:一位老法官的办案回忆》。
这本书也是我最喜欢的书,可惜先生早逝,出版社又非法律专业社,因此没有产生应该有的法律效应。
我自费复印了200本,送给周围的法律人包括部分法官,希望唤起法律的良知。
于是,我微信问他:不知您可需要,如需要,给个邮寄地址,我寄本给您。
没想到,他一口回绝:不用,谢谢。
我相信他一定没有看过这本书,而且毕竟我也是50多岁的人了,我更是吝啬至极,绝对不是随意送给别人东西的人。
因此,面对他这样的回绝让我极不舒服,你即便不需要,也应该说自己已经有了,这样的托词才更适合。
但这就是刘虎,极其直接极不委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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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好多年前,他还曾找我打听一个佛山名人的电话。
我的手机通信录10000多人,偏偏没有这位名人的电话,毕竟不是一路人,尽管认识但我也没有交换电话号码。
于是我只好实话实说,我问他是否需要我找人问一下,他说就不麻烦了,于是也就只好抱歉。
现在想来,或许他是要曝光这个人,怕我再一周转,毕竟会对我不好。
他还是想得挺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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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看他的文章。
看他的文章,我都感到为他担忧,尽管我人送外号“王大胆”,喜欢在网络上说三道四,但我也为他担心,毕竟批评报道很容易有风险,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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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他这次涉罪的具体原因。
但我作为法律人,一直认为法律适用应该有个顺位:
首先是民事责任,好像刘虎就惹了不少名誉侵权官司,时不时负了他在微信群里发出,感觉他竟然有精力应对,真是不简单。
再次是行政责任,能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就可以用治安措施。
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动用刑事责任。
罗翔老师曾多次谈到刑法的补充性与空白罪状的形式判断问题。他认为,刑法是独立的部门,但也是补充法、最后法。对于空白罪状,主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某一行为仅从形式上达标不能被追诉,否则将导致刑法圈范围过大。非法经营罪这样的法定犯应当遵循刑罚的补充性,即一定要看前置法有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前置法也必须符合刑事处罚的规定。
最后是刑法的独立性与空白罪状的实质判断。罗翔老师认为,行政不法划定了大框架,要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违反了刑法第96条所规定的前置法,并进行实质上的搜索、判断。在第一步前置法已经认为不法的情况下,是行为不法,但是刑法需要对此进行一个独立的判断。对空白罪状的实质判断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不同的观点。对于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关系,先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行政违法,然后进行刑事不法的形式判断,最后进行刑事不法的实质判断。出罪问题要坚持刑法的独立性:第一,入罪问题坚持刑法的补充性;第二,前置法有刑事责任的授权;第三,出罪问题坚持刑法的独立性,法益要进行实质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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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出公正的裁判,尽管我曾经不喜欢过他。
2026年2月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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