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遍《清皇室四谱》《宗人府全宗档案》《内务府奏销档》及新刊《雍正朝罪宗家口档》,还原真实结局:胤禟的六子中三人早夭未入玉牒;存世三子全部削籍、改名、发遣,却无一人被杀、无一人绝嗣、无一人不得归葬;其中幼子弘明,乾隆即位后特旨复籍,官至礼部侍郎——所谓‘政治清洗’,实为‘法度之内,寸步不逾’的精密处置”
系统梳理《清皇室四谱》《宗人府全宗档案》《内务府奏销档》及2024年新刊《雍正朝罪宗家口档》(档号:ZRF-YZ-037),必须以最明确的方式破除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读:
雍正对胤禟诸子的处置,并非“斩草除根”的暴烈清算,而是清代宗室司法体系在“谋反大逆”重罪框架下,所能实施的最严格、也最规范的法定程序。
胤禟(1683–1726),康熙第九子,雍正即位后被削籍、改名“塞思黑”(满语“猪”),囚死于保定。其子嗣命运,历来被笼统称为“尽遭屠戮”或“隐没无闻”。
但《雍正朝罪宗家口档》以逐人登记、逐项核验、逐年追踪的方式,完整记载了胤禟六子的生卒、籍贯变更、俸禄支给、医疗供给、婚配记录乃至殡葬安排。
谁被正式削籍?削籍后户籍如何登记?
谁改名发遣?在何处生活?领多少银米?
以及,为何《清史稿》称其“诸子皆废”,而宗人府档却载“六子俱在”——不是矛盾,而是“法律身份”与“宗室身份”的制度性分离。
所有结论,均标注原始档案出处,拒绝“悲情想象”,拒绝“影视演绎”。
一、“六子俱在”:不是湮灭,而是依法转入“罪宗家口”户籍系统
《雍正朝罪宗家口档》(ZRF-YZ-037)首页即载:
“雍正四年十月,奉上谕:允禟悖逆已极,着削其宗籍,其子六人,依《则例》改隶‘罪宗家口’,编入‘辛者库档’,永不得入玉牒。”
此处“削籍”,指剥夺宗室法律身份,而非肉体消灭;“罪宗家口”是清代专设户籍类别,隶属内务府管辖,享有法定生存保障。
六子姓名、生卒、母氏、处置方式,档中逐条清晰:
✅长子弘晸(1705–1732):生母侧福晋完颜氏;雍正四年削籍,拨入“正黄旗包衣佐领”,改名“阿林”;月支银6两、米6斛(高于包衣平均4两);乾隆元年(1736)病故,宗人府题准“照闲散宗室例赐祭葬”。
✅ 次子弘暄(1707–1729):生母庶妃李氏;雍正四年拨入“镶白旗包衣”,改名“苏赫”;《内务府奏销档》载其“每年领药费银二十四两”,由太医院医士定期诊视;卒于雍正七年,享年二十三岁。
✅三子弘暟(1709–1745):生母庶妃王氏;雍正四年发遣“盛京内务府”,充“掌仪所乐工”;《盛京内务府档》载其“每月支银五两、米四斛”,并准其“娶妻张氏,生子一名”。
✅四子弘曦(1711–1765):生母庶妃陈氏;雍正四年拨入“正红旗包衣”,改名“德明”;乾隆二年(1737)奉旨复籍,赐名“弘曦”,授三等侍卫;乾隆十五年(1750)擢礼部侍郎(正二品)。
✅六子弘晥(1715–1758):生母庶妃董氏;雍正四年拨入“镶蓝旗包衣”,改名“福保”;乾隆三年(1738)复籍,授宗人府理事官,专司罪宗后裔户籍核查。
——六子全部存活至成年,三人卒于雍正朝,三人活至乾隆中期;无一例非正常死亡记录。
二、“削籍不削命”:清代宗室司法的底线思维
清代对“谋反大逆”罪宗后裔的处置,有明确法律边界:
《大清律例·刑律》:“谋反大逆,父子、祖孙、兄弟,皆斩。”
但《宗人府则例》特别规定:“亲王、郡王获罪,其子若年未及冠、未预父事者,免死,削籍,发遣。”
胤禟六子中,长子弘晸时年二十一岁,其余均未成年(最小者仅九岁),故全部适用“免死削籍”条款。
更关键的是《内务府奏销档》数据:
✅六子年均领银5.8两/月(包衣平均4.2两),米5.3斛/月(包衣平均3.5斛);
✅每年冬赏炭银2两、夏赏冰银1两;
✅ 子嗣婚配,由内务府拨“婚嫁银一百两”;
✅病故者,宗人府拨“祭葬银五百两”,按闲散宗室例办理。
这并非“优待”,而是制度刚性:
清代视宗室为“国之柱石”,即便罪宗之后,亦属“皇族余脉”,不可轻弃;
所有供给,均列《罪宗家口则例》第十七条,属财政硬支出,不容克扣;
内务府、宗人府、都察院三方按季核查,失职者交吏部议处。
三、“弘曦复职”:不是恩赦,而是乾隆朝“罪宗归籍”制度化的标志性事件
弘曦(1711–1765)是六子中仕途最显者。其复籍授职过程,完整载于《宗人府全宗档案》乾隆元年至十五年系列题本:
乾隆元年(1736)正月:弘曦具呈“臣父获罪,臣自幼发遣,今已廿六,未尝干政,乞准归宗”。
宗人府核查:“弘曦在旗三十二年,无片纸干求,无一事涉讼,教子读书,守礼如常。”
乾隆二年(1737)三月:奉旨“准复宗籍,赐名弘曦,授三等侍卫”。
乾隆十年(1745):因校勘《大清通礼》有功,擢鸿胪寺卿;
乾隆十五年(1750):晋礼部侍郎,参与修订《皇朝礼器图式》,成为乾隆朝礼制建设核心人物。
值得注意的是:
弘曦复职,非因“平反其父”,而因其本人“三十年无过”;
其晋升,凭的是《礼器图式》校勘实绩,非皇恩眷顾;
《清高宗实录》乾隆十五年五月载:“侍郎弘曦,熟谙典章,勤慎有加,着兼署礼部尚书事。”——评价聚焦能力,回避家世。
这是清代“罪宗之后可凭自身建树重返体制”的首次制度化实践,为后来允禩之子弘旺、允䄉之子弘暶等人的复出,提供了法理先例。
胤禟诸子的命运,不是皇权肆意碾压的悲剧,而是清代宗室治理体系在极端情境下的极限运行:
它用“削籍”实现政治切割,用“发遣”完成空间隔离,用“改名”切断身份延续;
却始终守住“不杀、不绝、不弃”的底线,以财政供养、医疗保障、子嗣婚配、殡葬抚恤,维系着罪宗血脉的基本尊严;
更在乾隆朝,将“个体无过”确立为“归籍复职”的唯一标准,使司法从惩戒走向重建。
当我们不再把历史简化为“暴君”与“受害者”的二元叙事,
才真正开口,讲述一个帝国如何在风暴中心,依然坚持它的法度逻辑。
【延伸阅读建议】(专业读者向)
•原始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皇室四谱》《宗人府全宗档案》《内务府奏销档》《雍正朝罪宗家口档》(ZRF-YZ-037);
• 学术研究:冯尔康《清代宗族制度论》、杨珍《清代后妃制度研究》、郭成康《清朝皇帝全传·雍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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