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永不探视子女”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法定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权是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情感联系的核心制度,旨在促进子女身心健康,不能通过协议剥夺或限制。即使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永不探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年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状况等因素,判决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时间及地点。若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探视,待事由消失后恢复。但中止探视需由法院裁定,不能通过离婚协议单方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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