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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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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小编对最高法人民法院民一庭历年来裁判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出最高法院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13个裁判规则,供实务中参考:

1.发生工伤后长期旷工且经催告不返岗,单位可合法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或休工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未回单位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经用人单位催告后仍拒不返岗构成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唐某未继续到川煤华荣公司花山煤矿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在经催告后,唐某仍未回用人单位接受处理,构成旷工。劳动合同系双务合同,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在唐某旷工长达两年多时间的情况下,川煤华荣公司花山煤矿解除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无不当。”

案例名称
唐某、攀枝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
最高法民申
3207
号,
2024.02.26

2.企业高管的事实劳动关系随委任职务的免除而相应解除

【裁判规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虽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关系系基于委任身份产生;当公司免除其职务且未安排其他工作时,事实劳动关系随之解除,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续逻辑。

裁判理由:“孙某为麦达斯轻合金法定代表人……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2018年2月,麦达斯轻合金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免除了孙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孙某从事其他工作,孙某与麦达斯轻合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

案例名称:孙某、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0)
最高法民再
50
号,
2021.01.13

3.长期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上终止

【裁判规则】劳动者长期脱岗(如超过16年)且未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单位亦通过公示处理决定等方式表达了解除意愿的,应认定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存在,双方关系已事实上终止多年。

裁判理由:“首先,李某与航空研究院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达16年之久,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作出决定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人事关系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由于李某在第三份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也未回单位工作,其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自动离职……故双方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实际已经终止多年。”

案例名称:中国航空工业空气动力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6)
最高法民再
180
号,
2020.05.09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其他条款未达成一致而终止不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规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就新合同条款(如保险基数、岗位等)协商未果导致未能续签,属于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不构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裁判理由:“李强与城口政协是在以前历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内容未达成一致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没有证据证明城口政协存在着‘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的情形,故本案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李强支付赔偿金。”

案例名称:滕世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城口县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6)
最高法民再
187
号,
2019.04.0
1

5.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裁判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劳动关系不因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而延续。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一审、二审判决载明的事实,中科信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二审判决认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上述时点终止正确。”

案例名称: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宏至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4)
民申字第
2181
号,
2014.12.05

6.内部员工“成建制转移”不必然导致原劳动合同解除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通过内部公告形式将员工转移至另一单位,若非因企业合并或分立,且未取得劳动者同意或与其重新签订合同的,原劳动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裁判理由:“中海国际大连分公司并非大连海运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承继大连海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中海国际大连分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支付工资等行为均不能导致大连海运公司将其在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海国际大连分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大连海运公司经王某同意将其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海国际大连分公司……二审判决认定王某与大连海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并无不当。”

案例名称:中远海运(大连)有限公司、王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
最高法民申
3548
号,
2018.11.29

7.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规则】劳动者在诉讼中主动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如因工作量增加等原因),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的,单位不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理由:“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唐某提出,华润超市不存在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唐某主张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不支持其相关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名称:唐某、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7)
最高法民再
21
号,
2017.12.18

8.破产重整期间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证明欺诈则有效

【裁判规则】在企业破产或面临危机背景下,劳动者基于对现状判断自愿选择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补偿金,若无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欺诈、胁迫,该解除协议合法有效。

裁判理由:“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对补偿数额的高低作出了明确承诺,在其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公司的情况下,其基于对企业状况、法律法规等现实情况的综合判断和个人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程某关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案例名称:程某、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
最高法民申
2290
号(系列案),
2017.06.28

9.劳动者无故缺勤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岗经过单位批准(如请假手续),无故连续多日缺勤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裁判理由:“刘汉波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离职返家办理过请假手续或者经力纳克公司经理李景兰同意。由此,因刘汉波无故缺勤,力纳克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与刘汉波之间的劳动合同。”

案例名称:刘汉波与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
最高法民监
35
号,
2016.06.06

10.停工停薪且长期不提供劳动可推定劳动关系已事实终止

【裁判规则】劳动者长期不再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亦停止支付报酬和缴纳社保,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此事实状态应作为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点。

裁判理由:“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1999年开始,王某不再向新华服装厂提供劳动,新华服装厂亦不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待岗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此时,王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案例名称:王某与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
最高法民申
688
号,
2016.03.30

11.以“内部调整”为由单方解除无过错劳动者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且未达成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仅以“内部工作人员调整”为由单方通知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裁判理由:“日广电子厂于2007年12月28日单方通知终止与万某的劳动合同,其没有提供与劳动者协商以及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日广电子厂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名称:万某、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1)
民提字第
32
号,
2011.03.21

12.劳动者起诉索要补偿金不代表同意单位之前的单方解雇行为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后,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支付补偿金而非要求继续履行,仅是劳动者在补救方式上的选择,不应被推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裁判理由:“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表明其与用人单位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达成一致,故本案不能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二审及再审审查法院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赔偿金为由认定本案属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名称:万某、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1)
民提字第
32
号,
2011.03.21

13.停薪留职期满未归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裁判规则】依据相关政策(如1983年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劳动者未回原单位工作也未办理辞职手续,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动离职”处理(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根据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关于‘……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尹爱军不上班违反劳动纪律,针织二厂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尹爱军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存档。”

案例名称:沧州市针织二厂、尹爱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
最高法民申
2654
号,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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