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网

2月2日,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5月,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安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重婚罪,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48元,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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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医院院长吃回扣272万 网络图

1.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贾某2468958元。2014年7月,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增加耗材销量,贾某找到时任骨科医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决定在骨四科开展的手术中使用贾某供应的医疗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

据贾某证词:在与李某接触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规给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货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须在次月的7日前以现金形式交付。贾某在向李某送回扣的时候,会提前统计好当月供应骨科耗材的清单,并计算好回扣款的金额。2017年2月,贾某供应耗材的公司因贴牌问题被安康市食药监局处罚,随后骨科医院将该公司从供应商名单中清退。

2.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孙某231580元。2017年10月,孙某代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骨科医院签订医疗耗材供应协议后,找到时任骨科医院副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李某。孙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孙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31580元,李某收受后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开支。

据李某证词:本来科室主任是没有权力选择哪家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供应商的,但是当医院已经确定供应商名单后,骨四科在开展手术时可以选择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供应的耗材,李某作为科室主任有权决定。从2018年开始,李某开始有意增加某医疗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

3.收受药品供应商姜某20010元。2021年9月,某药业公司安康地区销售负责人姜某通过朋友樊某的关系找到李某,请托李某在推销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一张存有2001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表示同意,并利用其担任骨科医院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向医院推荐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胶囊。李某收受该银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个人钱包内。

据李某证词:李某认为瘀血痹胶囊的药效还可以,于是填写了申请采购单,并找了骨四科的马某某、付某某两名医生联名签字。李某在随后医院召开的药事管理会议上,推荐了瘀血痹胶囊并顺利通过论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康市某某医院骨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贾某、孙某、姜某财物共计2720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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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还犯重婚罪 网络图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滥用作为科室主任的决定权,在可选择范围内优先采购或使用给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药品,回扣比例高达35%,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特别是案件中还提及涉案产品是贴牌耗材,意味着在不当利益驱动下,选择耗材的出发点已经发生偏离。虚高部分并没有用于提升产品的疗效质量,而是通过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印证了开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陕西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来源丨国家医保局

延伸阅读

企业贿赂医院院长 将装数百万现金编织袋放其后备箱内

新京报讯 据国家医保局官微消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共享的案件信息摘录,重庆康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涉及重庆某医院商业贿赂案件,案件金额达800万元。重庆市医保局积极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依法依规开展案源核查及评价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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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先后5次给予孙某好处费,共计800万元现金,图为用袋子装的人民币(资料图/图文无关)

经了解,2015年至2023年期间,重庆康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向重庆某医院院长孙某请托,让孙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在承揽医疗设备、采购耗材业务方面为王某的公司提供实际帮助。王某为表示对孙某的感谢,先后5次给予孙某好处费,共计800万元现金

据孙某回忆:

第一次发生于2015年春节后,王某假借孙某对其公司提供帮助的名义,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编织袋放在孙某汽车后备箱内。

第二次发生于2018年下半年,王某希望孙某在医院大型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在孙某答应帮忙后,王某将2个分别装有200万元现金的编织袋放在孙某汽车后备箱内。

第三次发生于2020年下半年,王某希望多承接医院的防疫物资采购业务,在孙某答应帮忙后,王某把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包放在孙某汽车后备箱内。

第四次发生于2022年底,王某来到家中看望孙某,并将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手提包和一些土特产放在地上,表示希望孙某帮忙消化囤积的防疫物资,孙某答应帮忙。

第五次发生于2023年春节后,王某与孙某见面,在感谢孙某关照的同时,希望能增加其公司在医院的业务量,孙某表示现在竞争激烈,有机会他会关照的,王某遂将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包和一些土特产交予孙某。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本案中,受贿人作为医院负责人,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接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多次收受巨额现金。企业贿送的财物最终都将计入医药产品成本,形成价格虚高空间,虚高部分没有用于创新和质量,也不属于企业正当盈利。同时,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企业提供帮助,挤压了合规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重庆市医保局按照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综合重庆康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失信行为事实和涉案金额,评定其失信等级为“特别严重失信”,暂停其在重庆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配送资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