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依照该规定,口头协议是法律明确认可的合同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口头协议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在实践中,口头协议固有的局限性使其风险较高。
一、证明困难,举证责任重
这是口头协议最大的弱点。口头协议缺乏书面凭证,“空口无凭”,一旦协议中的一方反悔或者双方发生争议,主张协议存在的一方举证难度极大,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二、内容模糊,权责不清
口头协议通常不如书面合同严谨、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细节、违约责任等约定可能模糊不清,容易在履行中产生分歧。
三、不符合特定情形下的形式要求
前面说过,口头协议的有效要件包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就不能使用口头协议,否则无效。
例如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合同(房产买卖、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劳动争议的和解协议等,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公司的口头承诺(如“赔付最高100%”)若未写入保单,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涉及企业重大权益(企业合并、重大资产处置等)的合同,通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以防范风险。
此外,当事人如果事先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虽然口头协议有着这样那样的风险,但是,由于其简便、快捷,人们在生活中常常使用。那么,我们在享受口头协议便捷性的同时,要怎样降低风险,保护好自身权益呢?
首先,协议是双方合意的行为,选择诚信的交易对象,是避免事后纠纷的重要前提。我们可以事前考察对方的信用状况,对对方的合约诚意进行大致了解。
当然,对方诚信与否并不易判断,而且诚信的双方当事人也可能产生纠纷。因此,对协议的关键内容留痕,就显得至关重要。对于重要的协商过程和内容,尤其是特殊要求,尽量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记录谈判过程,或者在现场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
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票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或者QQ聊天记录、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这些都能成为证明合同存在和合同内容的关键间接证据。
另外,如果约定事项涉及金钱往来、复杂义务或者长期合作时,最好寻找合适的时机补签书面合同,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总之,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算数”的,具有约束力,但其法律效力高度依赖于有效证据的支持,更适用于可以即时结清、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日常交易(比如市场买菜)。在商业活动和重要的个人事务中,还是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至少通过有效的方式固定口头协议的证据,以避免日后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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