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临汾市洋洲石油供应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决定文书号
临税稽罚(2025)8号
处罚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5-03-24
公示日期
2025-03-24
违法事实
处一倍的罚款3938625.72元。
违规类型
税务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22年度增值税3680958.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晋政发〔2011〕25号)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22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57667.1元、教育费附加110428.75元、地方教育附加73619.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为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你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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