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国家医保局通报山东省平度市某医院骨科负责人郝某刚犯受贿罪一案最终裁定,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刚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担任平度某医院骨科负责人,主持工作。2012年6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为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刚和陈某军在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刚238.498万元,收受陈某军共计127.147万元,以上共计365.645万元,上述钱款被用于其家庭和个人消费支出。
2010年,李某刚邀请医院设备科负责人徐某宝和郝某刚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钢板类医疗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刚同意后,李某刚和陈某军二人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均进入医院采购目录。每月底供应商向被告人郝某刚核对使用明细,由郝某刚在核对单据上签字后再与设备科进行确认,供应商提供发票签字后交财务付款。
2012年5月,李某刚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钢板类医疗器械(部分利润低的除外)价格的30%以现金形式给予回扣,其中郝某刚单独占钢板价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238.498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
2013年底,陈某军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创生钢板类医疗器械价格的40%左右、关节类医疗器械的20%左右给予回扣,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账到郝某刚实际控制的账户,由郝某刚与科室平分。从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127.147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
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作为骨科负责人和临床医生,将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公共管理权和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处方权作为筹码,与企业进行利益交换,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达30-40%。违规行为持续10年,代理商与医务人员利益深度绑定,也侧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价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山东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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