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系列是讨论奴隶发展史的,但在讨论之前,先要做一个定义。因为“奴隶”这个词,在中文里几乎已经被用坏了。
它既可以指代最极端的人身占有,也可以被用来形容加班、房贷、情绪劳动,甚至一段不太体面的感情关系。
只要够苦、够不自由、够憋屈,似乎都可以往这个词里一塞。
结果是:人人都在用,人人说的却不是同一件事。
这当然不只是中文的问题,但在中文里尤其严重。因为中文是一种非常擅长道德合并的语言——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的东西,只要情绪方向一致,就很容易被捣成一团。
如果继续这样使用,“奴隶”这个词将失去任何分析价值。它只能用来表达愤怒,却无法用来判断结构。
所以在讨论任何“奴隶制”之前,必须先退一步,问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经常被回避的问题:
什么样的人,才可以被称为奴隶?
在此,必须回到希腊和罗马
这不是怀旧,也不是西方中心主义,而是一个很现实的语言问题。
在现代中文里,“奴隶”这个词之所以被如此随意地使用,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近代以来对“奴隶制”这一概念的二手吸收。而这条语义链条的源头,最终都指向古典世界——尤其是希腊与罗马。
在那个世界里,“奴隶”不是一个修辞,而是一个法律身份。
它有明确的边界、清晰的排他性,而且一旦成立,就几乎没有灰区。
如果我们连这个最严格、最饱和的原始语义都不先厘清,那么后面所有关于“制度”“演化”“现代形态”的讨论,都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各说各话。
因此,这一篇只做一件事:
回到古典意义上的“奴隶”,并把这个词重新固定住。
在古希腊语中,最核心的词是δοῦλος(doulos)。
这个词的关键,并不在于“辛苦”“低贱”或“受压迫”,而在于一个更冷静、也更残酷的事实:
δοῦλος 是一个被他人占有的人。
注意,这里说的不是“被控制的劳动”,而是人本身进入了占有关系。
这意味着三件事。
第一,δοῦλος 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他不能作为契约的一方出现,也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整的法律责任。责任要么由其占有人承担,要么干脆被忽略。
第二,δοῦλος 不拥有退出权。
无论待遇好坏、环境如何变化,他都无法通过任何合法方式脱离这种关系。改善条件并不改变身份,仁慈也不能构成自由。
第三,δοῦλος 的劳动成果不需要通过契约或价格机制来转移。
它们天然就属于占有人。不存在“结算”“支付”或“协商”的问题。
这三点合在一起,才构成“奴隶”的最小条件。
到了罗马,这种关系被进一步制度化,并获得了一个在后世影响极大的名字:servus。
如果说希腊的 δοῦλος 更强调事实状态,那么罗马的 servus 则把这种状态彻底写进了法律。
在罗马法中,servus 明确被视为财产的一种:
可以被买卖
可以被继承
可以被抵押或处分
他与土地、牲畜、工具处在同一法理层级,只是“会说话”。
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它意味着:
奴隶不再只是战争或暴力的副产品,而成为一种稳定、可计算、可规划的制度性存在。
也正是在这里,后来英语中的 slave才获得了它最核心的语义来源。
因此,在本文,以及这整个系列中,凡使用“奴隶”或slave一词,均只指向这一条语义链:
δοῦλος / servus 所界定的那一类人。
一旦定义被厘清,很多中文里常见的用法就会自动失效。
这当然不是并不是在否认其他民族的苦难,而是单纯为了避免混淆。
所以,我们要梳理几个常见的混用:
农奴不是奴隶。
农奴的迁徙自由可能受到严格限制,但他们通常仍具备法律人格,能够组成家庭,拥有有限财产,并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权利体系的一部分。
包衣不是奴隶。
他们的人身依附极强,但并未被彻底排除在制度之外,甚至可以通过特定路径进入权力结构内部。
中国传统的奴婢制度,也并不等同于古典意义上的奴隶。
它更多是一种家内役属关系,而非支撑整个社会生产的基础结构。
这些制度当然存在压迫、不公与残酷,但它们不完全满足“被占有的人”这一核心条件。
因此,它们不能被称为奴隶。
有人会觉得,这样的区分过于苛刻,甚至有些冷血。
但恰恰相反,这种苛刻是必要的。
如果“奴隶”可以指代任何不自由状态,那么这个词将无法再指向任何具体结构;
如果“奴隶制”只是情绪的同义词,那么关于制度的讨论也就失去了意义。
定义不是为了缩小现实,而是为了让现实能够被真正讨论。
只有在“奴隶”这个最小单位被严格界定之后,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
奴隶如何被制度化
奴隶制如何演化
为什么这种结构会反复出现
又为什么它始终不可持续
但那是后面的事。
在这一刻,我们只需要记住一件事:
奴隶,不是被压迫得最惨的人,
而是被制度承认为“可以被占有的人”。
只要这个定义还站得住,
后面的讨论,才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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