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孙吴县卧牛河乡新岭村村民郭某某,擅自在黑龙江省孙吴县观山村东侧1.5公里处及新岭村北侧1公里处放置猎套,郭某某发现其玉米地遭到野猪祸害,于是从市场购买了20米钢丝铁线,在家自制了10个猎套,布设在自家的苞米地周围,未捕获猎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郭某某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警示:当事人虽然出于保护自家农田的目的驱赶野猪,但是采取的方式和工具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建议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驱赶野猪等野生动物,例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爆竹、播放音频,加强巡护等方式。如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可依据《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
监制:孙剑波
三审:李振凯
二审:白 玉
一审:张 钊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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