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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振山与李秀兰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子:张建国、张建军、张建民。张建军于1999年去世,其子张浩由前妻抚养。李秀兰于2007年去世,张振山于2021年去世。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系张振山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买,2000年登记在张振山一人名下。
2007年6月,张振山与张建国、张建民签订《家庭协议》,约定:一号房屋由张建民继承居住使用,张建国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产权。
2017年12月1日,张振山与张建民签订《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赠与张建民,并于当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张振山去世后,张建国与张浩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振山名下。理由为:
一号房屋属于张振山与李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振山无权单独处分李秀兰的遗产份额;
赠与行为侵害其继承权,且存在恶意串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张建国、张浩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关于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张振山一人名下,但系其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秀兰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额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关于赠与合同效力
原告主张赠与合同因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法院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即使张振山处分了李秀兰的遗产份额,亦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
关于恶意串通的主张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振山与张建民存在恶意串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中原告的举证未满足该要求。
关于原告的权益基础
张建国已于2007年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放弃对一号房屋的权利。该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在多年后反悔并主张权利受损,缺乏正当性。
关于救济途径
法院指出,若原告认为张振山的处分行为侵害其继承权,可就遗产分配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否定赠与合同的效力。
办案要点
本案中,被告胜诉的关键在于以下法律要点的准确把握:
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
《民法典》实施前的司法实践已明确:无权处分不影响债权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有效,不因处分共有财产份额而当然无效。
家庭协议的法律效力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或家庭财产达成的书面协议,如无欺诈、胁迫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后果。
恶意串通的高证明标准
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须提供充分证据。仅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联,不足以推定恶意。
诉讼策略的精准定位
原告混淆了“合同无效”与“继承权受损”两个法律关系。前者需符合法定无效情形,后者应通过继承纠纷解决。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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