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不是小题大做!陕西咸阳,一位母亲在社交媒体上爆料,零食店怀疑她上初中女儿偷东西,将孩子叫回店里,最为过分的是,不报警、不让联系家长;事发之后,民警也做出回应:孩子并没有偷!网友纷纷留言,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零食店怀疑女孩偷东西扣留20分钟##上头条聊CBA##现货黄金失守4500美元#
据极目新闻报道称,当事人张女士表示,2月2日13时许,她上初中的女儿和亲戚家同龄的女孩前往位于礼泉县长富路上的“好想来”零食店购物。
两人付款后离开店,走到距离店门10~15米处,被这家“好想来”的店员叫住,怀疑她们偷了店内的商品。
据介绍,两个女孩被怀疑是因为门店收到总部的一段监控视频提醒。据女儿讲述,她和同伴被叫回店里后,店员一直在看监控核实,两人只能站在一旁。
其间,她因身体不舒服告诉店员想给母亲打电话,让母亲到店里陪伴,结果被对方制止。事后,民警表示,两名女孩并没有偷东西,警方正在处理这件事。
目前最新的情况是,店员称这是一场误会,可以给孩子道歉。她向店里要视频,但遭到拒绝。她用手机录时,与店员也发生了争执。
评论区中,马上有热心网友留言:店员认为有丢失物品的嫌疑,只能通过报警解决,店员没有权力擅自检查两个女孩的私人物品!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检查行为必须由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店员的行为侵犯了两个女孩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也有不少网友吐槽:不允许联系家长不允许报警,这已经是涉嫌非法拘禁罪了!而且对象是非成年人,一告一个准,这种店必须让它倒闭!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就用得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了,另外店家还涉嫌非法扣押他人和侵犯通讯自由权,尽管可能店员不懂法,但实质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店员无权扣留,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而《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
就像不少网友所强调的,超市、零食店等经营者没有任何执法权,哪怕怀疑顾客偷窃,也绝对不能擅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本案中,店员仅凭监控视频提醒就将女孩叫回店内扣留20分钟,已经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20分钟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时间标准,但已完全符合治安处罚的条件,零食店必须为这种任性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二、禁止联系家长,侵犯通讯自由与未成年人权益!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未成年人的通讯自由,除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
同时,《刑法》第252条明确了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限制他人与外界通信联系,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所以说,未成年人在遭遇纠纷时,联系监护人是其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本事件中,更令人愤慨的是,女孩因身体不适要求联系母亲却被店员拒绝,这一行为不仅冷酷,更涉嫌违法。
因此,店员的上述不法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也触碰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绝非“误会”二字就能掩盖。
三、拒绝提供监控,无权搜查,违背经营者法定义务!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作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自证清白,而非刻意隐瞒。更重要的是,即便店员怀疑偷窃,也无权对女孩进行任何形式的搜查。
类似案例中,法院早已明确:经营者怀疑顾客偷窃,唯一合法途径是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而非自行采取扣留、搜查等行为 。
事件后续,店家拒绝提供监控视频,进一步暴露了其违法心虚的本质。因此,店家拒绝提供监控、甚至与当事人发生争执,无疑是错上加错。
最后,两位未成年女孩在店内的20分钟,可能留下长久的心理阴影。零食店的“道歉”远远弥补不了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在此也提醒所有经营者:怀疑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执法权永远属于法定机关。同时也告知各位家长,若孩子遭遇类似情况,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既保护孩子的人身权益,也守护其心理健康。
你认为零食店仅道歉就够了吗?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下你的看法,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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