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就夫妻二人争夺尾号“7777”手机靓号的使用权归属作出裁定。
2016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曾于2021年协议离婚未果,自2022年起开始分居。除对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的分割已达成一致外,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两个手机号码(尾号分别为“7777”与“6666”)的归属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尾号“7777”的号码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6万元“选号费”获得,具有经济价值,且近年来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要求过户至其名下。王某则辩称该号码系朋友帮忙办理,仅支付少量“好处费”,并强调号码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其所有。双方争执不下,2024年8月22日,王某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尾号“7777”的号码归其所有。
塔城市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关于争议手机号码,法院认定该号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王某已长期使用另一尾号“6666”的号码,而尾号“7777”的号码已由李某实际使用多年,为便利生活、减少后续纠纷,尾号“7777”的号码使用权归李某,王某应予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王某不服,于2025年4月1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连号号码虽因稀缺性具备一定市场价值,但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一审法院根据两个号码的实际使用情况,判决各方继续使用已长期占用的号码,处理方式公平合理。王某称尾号“7777”的号码为其工作所用无法变更,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2025年4月28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于2025年10月17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申请再审。
经审理认为,原审已查明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两个连号手机号码,均在王某名下。王某认可手机尾号“7777”的号码一直由李某实际使用。该手机号码已被李某用于个人通讯,并绑定其社交、银行账户等,已与李某产生人身依附性,原审根据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号码归属,公平合理。2026年1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手机号码本身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用户享有的是使用权,但其使用权可能因附着情感象征、社会认同或商业机会而构成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显著高于普通号码的对价所取得的此类号码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此类权益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主要包括来源与取得时间、实际使用与功能,以及市场价值与分割方式。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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