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马某与尹某等人共同就餐、饮酒。酒局结束后,马某和尹某前往一家足疗会所做按摩、洗脚,尹某于凌晨离开,马某留在会所包间内休息,后被发现身亡,警方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事发后,马某的家属将尹某、何某等8名共同聚餐饮酒的人员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5年6月22日,马某与被告尹某、何某、浦某、张某、魏某、徐某等人一起吃午饭,期间马某喝了一杯50毫升左右的白酒。当天下午,马某与被告张某、尹某、何某、浦某、魏某、徐某、顾某丙、顾某乙等人一起吃晚饭。2025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马某与尹某一同到宣威市某足疗会所按摩、洗脚。6月23日凌晨5时许,尹某离开某足疗会所。当天15时44分,宣威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出警到达后发现马某已死亡,经初步调查及尸表检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马某家属将尹某、徐某、张某、顾某乙、何某、顾某丙、魏某、浦某8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马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37767元。
法院认为,八被告与马某共同用餐、饮酒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组织或共同用餐、饮酒,提供饮用酒水的行为本身不属于侵权,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在上述过程中存在的强制劝酒、灌酒等侵权行为,故法院认定本案中八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徐某在明知或应当知道马某当日曾前往医院检查、身体可能存在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并组织饮酒活动,未履行劝阻义务,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前往医院检查并不当然等同于身体不适宜饮酒,原告对自己的上述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张某主动提议饮酒并自带酒水,积极促成饮酒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导致马某陷入醉酒状态存在过错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马某曾陷入醉酒状态,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尹某作为酒后陪同人员,在某足疗会所期间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未对马某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也未采取救助措施,反而将其独自留在陌生环境中,存在过错的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马某在某足疗会所时存在异常情况,且尹某在离开某足疗会所时已告知服务员“我要先走,里面还有一个人要在里面睡”,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故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认为其余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马某已醉酒状态下,未予以必要的照顾或通知家属,亦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构成共同过失的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马某曾处于醉酒状态,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现有证据证实马某于2025年6月22日上午与被告尹某、何某、浦某甲、张某、魏某、徐某等人吃饭时饮用了一杯50毫升左右的白酒,后于次日死亡,中间间隔时间较长,且马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马某的死亡与饮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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