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与民间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一方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形时有发生。当此类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权利受损方在愤懑与无奈之下,常倾向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以刑事手段(特别是诈骗罪)追索损失、施压对方。然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并非所有的违约、失信行为都构成刑事诈骗。司法实践中,如何精准界分民事经济纠纷(尤其是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与诈骗犯罪,既是防止刑法不当介入私法自治领域、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由的重大课题,也是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冤错案件的核心战场。本文将围绕几个关键性的认定节点,系统阐述如何有效论证涉案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非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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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分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与反驳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贯穿始终、决定行为罪质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观上的 “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试金石”。民事纠纷中的违约方,其主观上通常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不予归还的意图,而是因为客观履行能力的变化(如经营不善、市场风险、判断失误)导致无法履约,或是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争议。因此,辩护的核心即在于瓦解控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构建“民事纠纷性质”的合理解释。

二、关键辩点一:基础事实之辩——合同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民事纠纷存在的基础,是双方之间建立了真实的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而诈骗罪中的“欺骗”,往往指向根本事实的虚构。

· 辩护角度:深入审查涉案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正式或事实上的合同(包括书面、口头、电子形式)、以及达成合意的具体过程。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合作项目、借款、货物买卖等事项进行过实质性磋商,并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意,那么由此产生的支付款项、交付货物行为,首先应被评价为履行民事合同的行为。即使后续发生争议,也应优先通过协商、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如质量、数量、工期、付款条件等),而非直接上升为刑事诈骗。

· 相反情形:若行为人从一开始就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捏造虚假的贸易背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目的便不是履行合同,而是直接骗取对方财物,则构成诈骗的风险极高。

三、关键辩点二: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之辩——行为人是否具备真实履行的基础与努力

民事纠纷当事人通常在缔约时具备或自认为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并在合同成立后实际为履行合同投入了努力。而诈骗犯往往自始不具备履行能力,也无实际履行的行为。

· 辩护角度:

1. 缔约时的履行能力审查: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时,拥有相应的资产、技术、渠道或预期的、合理的收入来源作为履行基础。即使其当时资产状况并非十分雄厚,但只要存在一定的经营基础和市场预期,就不能轻易认定为“完全无履行能力”。例如,创业者以未来可期的融资或订单作为履约保证进行借款,虽然后续失败,但若当时确有合理依据,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缔约后的履约行为追踪:重点审查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是否将资金或资源用于合同约定的正当用途,或与合同目的紧密相关的经营活动。例如,将借款用于约定的项目开支、将货款用于组织货源等。即使经营失败,只要资金用途符合约定,通常属于民事风险范畴。相反,若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非法债务或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个人消费,则强烈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3. 部分履行与持续沟通:即便未能完全履约,但行为人进行了部分履行(如支付部分货款、交付部分货物、完成部分工程),或在出现履行困难后,积极与对方沟通,提出延期、分期、以物抵债等解决方案,这些行为都表明其具有履行意愿而非占有目的。

四、关键辩点三:财物的处置与事后态度之辩——是否存在肆意挥霍或逃避行为

行为人对所取得财物的处置方式,以及出现纠纷后的态度,是推断其主观意图的重要旁证。

· 辩护角度:

1. 财物的合理使用:论证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是用于正常的、与合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其他合理用途,并非隐匿、转移或肆意挥霍。提供相关的财务账目、银行流水、采购合同等证据。

2. 未逃避责任:证明行为人在对方提出质疑或追索后,并未采取“失联”、变更住所、隐匿行踪等极端方式逃避,而是保持沟通渠道畅通,能够正面回应对方诉求。即使沟通中存在推诿或辩解,只要未彻底切断联系、否认基础关系,仍更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

3. 对资产与债务的整体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出现多笔债务后,仍在努力经营、试图盘活资产以清偿债务,而非“躺平”或“跑路”,其主观上更可能是想解决困难而非非法占有。

五、关键辩点四:纠纷的缘起与发展之辩——是否存在民事争议的合理空间

许多所谓的“诈骗”案件,实质上是合同解释、履行标准、违约责任等民事争议激化的结果。

· 辩护角度:深入剖析纠纷产生的具体环节。是因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是因为货物质量标准存在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是因为市场行情突变导致一方履约成本剧增?还是因为第三方原因(如政策调整、上下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如果纠纷源于这些典型的民事争议点,且双方在纠纷过程中也曾围绕这些点进行过谈判、磋商甚至诉讼准备,那么案件的本质就是民事纠纷。辩护律师应着力将这些争议焦点清晰地呈现给司法机关,说明这是需要通过民事审判来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问题,不应由刑法越俎代庖。

六、综合策略:构建民事法律关系的叙事体系

有效的辩护不是孤立地反驳控方的每一个点,而是需要主动构建一个完整的、更具说服力的“民事纠纷故事”。

1. 还原商业背景:将涉案行为置于特定的行业环境、市场周期和商业惯例中去理解。

2. 梳理证据链条:系统性地组织合同文本、沟通记录(邮件、微信)、付款凭证、履约过程文件、催款与协商记录等,形成一条清晰的民事活动轨迹。

3. 引入专家意见: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技术开发、金融产品),可考虑聘请行业专家或咨询机构,就行业惯例、履约的正常风险、争议焦点的行业理解等出具意见,帮助司法人员理解案件的专业背景。

4. 强调程序选择: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本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实现权利救济。动用刑事手段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可能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民事抗辩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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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语:坚守刑法谦抑,护航市场活力

准确界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是刑事司法保障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体现。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社会治理手段,应始终保持其谦抑性,只有当民事、行政法律手段不足以规制某种行为的危害性时,才可动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肩负着双重使命: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遭不当刑事追究;也要通过专业的辩护,促进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刑事手段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工具,从而为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风险和创新尝试保留必要的法律空间。在刑民交叉的迷雾中,厘清界限,既是技术的较量,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