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而育之

两人都是单身状态,一人的身份是学校校长,另一人是该学校的女教师,两人因为谈恋爱引发了一些事端,校长被免职,并且被定为师德师风不合格,进而影响岗位晋升。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校校长不可以和女教师谈恋爱,可为什么男校长会被判定师德师风不合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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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恋爱引发的师德风波!

一场恋爱引发的师德风波!

时任某小学校长的陈某于2011年办理离婚手续,该校女教师韩某则在2022年离婚,2023年6月,时任小学校长陈某与该校女教师韩某确定恋爱关系。出于工作、家庭及未来不确定性的考量,二人选择暂时不公开这段关系。

2023年8月,女教师韩某前夫周某通过窃取韩某手机隐私得知二人关系后,联合家人举报,声称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还在网上及当地教育局办公区域散发包含聊天记录截图和举报信的传单,引发负面网络舆情。

男校长陈某报警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最终周某因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6日,另有两人因公然侮辱他人分别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印证了举报内容存在不实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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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风波过后,陈某被免去校长职务并调离原校,前往当地另一所小学任职。

2025年底,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竞聘,陈先生调取资料时才发现,自己2024年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多方问询后得知,这一结果由当地教育局认定,依据正是他与韩某的恋爱一事。

陈某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自己与韩某的恋爱是离婚后的正常交往,受法律保护,且考核结果未及时告知自己,程序存在瑕疵。而涉事女教师韩某已离职,明确表示不愿再提及此事,让这场争议更显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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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校长和女教师谈恋爱,是否有违师德?

男校长和女教师谈恋爱,是否有违师德?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与恋爱自由,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恋爱关系,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得到尊重与保护。陈某与韩某均已解除婚姻关系,无婚内出轨等违法违规行为,韩某前夫的不实举报已被依法惩处,足以证明二人的关系并非“不正当”。

从法律与个人权利层面来看,陈某的质疑有其充分道理。更值得关注的是,陈某直至岗位晋升时才知晓自己的师德考核结果,若情况属实,这一程序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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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教育局称,认定陈某师德不合格,核心依据是当地纪检部门给予的Dang内警告处分,以及《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教师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二人的恋爱关系虽本身合法,但引发了负面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陈某作为校长,其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认定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D的生活纪律,给予D内警告处分且已送达本人、在校内张贴。教师的私人行为虽有自主空间,但因其职业特殊性,需承担更高的道德责任,言行举止需兼顾社会影响,这也是教育行业的特殊要求所在。判定其师德师风不合格并没有错。

师德边界该如何界定?

师德边界该如何界定?

有人认为,双方是单身状态,虽然身份是校长和教师,但两人谈恋爱并没有违法,不应该被判定师德师风不合格。但也有人认为,两人的身份特殊,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承受更多的道德要求,男校长被判定师德师风不合格纯属正常。

其实分歧的关键,在于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界定。是只要引发负面舆情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还是仅针对本身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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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争议的核心,从来不是离婚后能否恋爱,而是教师的私人情感生活,应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师德规范的约束。

这起事件本质上触及了教师作为“职业人”与“自然人”的双重身份如何协调的问题。一方面,教师享有婚姻恋爱自由,另一方面,教育工作者确实承担着一定的道德示范责任。当私人行为卷入舆论漩涡,教育管理部门往往面临维护行业形象与尊重个人权利之间的两难。

回到事件本身,一边是合法恋爱应受保护,一边是师德考核有政策支撑,这场争议没有标准答案。那么,你认为校长与同校离婚女教师恋爱,被定为师德师风不合格合理吗?师德规范该如何平衡对教师的约束和对私人自由的尊重?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