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管辖权异议是对法院是否具有地域/级别管辖权的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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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属于主管异议,需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二者属于不同的程序异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若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主张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视为接受法院主管,后续不得再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