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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灵山警方成功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一批,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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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灵山县某镇有人雇用小货车疑似从湖南省浏阳市无证运输烟花爆竹至镇上。民警立即前往该镇开展侦查,在一自建房附近查获小货车及司机张某显,并在自建房内查获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货主莫某铭,当场收缴烟花爆竹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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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显、莫某铭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及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场所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从事烟花爆竹的运输与储存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张某显、莫某铭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或者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高发期,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
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查看销售点是否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线索,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安全无小事,守法过佳节!让我们共同维护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审核:古倍桦
编辑:李晓峰
排版:黄晴
校对:李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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