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年味渐浓
朋友圈、微信群也随之热闹起来
有人吆喝着售卖年货、对联横幅
也有人趁机兜售烟花爆竹
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日渐活跃
甚至不少人直接在社交平台上
做起了烟花爆竹买卖
在这里,划重点!!!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和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
都涉嫌违法!
售卖烟花爆竹需要持有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数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近期
泰州市公安机关共查处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起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件各1起
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746箱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2025年12月23日晚,海陵警方在城西街道发现一辆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货拉拉面包车,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87箱。经查,当晚海陵区九龙镇一烟花爆竹专卖店店主孙某某,为规避检查,连夜非法雇佣货拉拉司机竺某某(人、车皆无相关运输资质),企图转移店铺内超量存储的烟花爆竹,进行异地存放,孙、竺二人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受案调查。24日,海陵警方第一时间联合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又从其店内起获烟花爆竹96箱,超出其经营许可证载明50箱/50千克的核定储量。
网上违法销售烟花爆竹
2025年12月24日上午,高新警方在寺巷街道抓获网络售卖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栾某。经查,栾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引流,在线下进行销售,累计金额达3万余元。为查清烟花爆竹真实来源,当日下午警方联合该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涉案的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储存烟花爆竹206箱,超出其经营许可证载明75箱/75千克的核定储量。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12月24日上午,兴化警方在对竹泓镇竹二村某仓库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冯某某非法存储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247箱。
烟花虽美
安全更贵
阿泰提示大家
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要做到以下几点!
此外
提醒广大市民
禁放区域内请勿燃放烟花爆竹!
▌编辑:范玥茹
▌校对:胡 洋
▌审核:陈 俊
▌发布:泰州消防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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