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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号,自媒体人刘虎和巫英蛟被成都警方带走。晚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通报说,“接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刘某(男,50岁)、巫某某(男,34岁)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此之前的1月29日,刘虎和巫英蛟在微信公众号共同署名发表了一篇文章,讲一名山西商人2020年在成都浦江县投资某月子中心,该县政府班子换届后,前期签订的投资协议被单方面作废,即将完工的项目以“违法搭建”名义遭停工,房产被冻结。
已有多名律师指出,诬告陷害罪很难成立。诬告陷害罪的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媒体人写文章监督、批评政府或某个部门某个负责人,可能失实,可能尖锐,但刘虎和巫英蛟有杜撰事实、目的是要让某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故意吗?很难成立。
至于非法经营,一般人会认为刘虎收钱写稿。但是,作为自媒体收钱写稿,是为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提供的服务,这有问题吗?这相当于有人找写手写自传,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故事,写手自然要收取费用。不同的是,刘虎为山西商人写的稿子,涉及到不同利益的相关方,他需要做的是小心求证。如果他失实了,则是名誉侵权的问题,和非法经营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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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关于刘虎的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统统被删,包括一篇“刘虎案舆情简报”。简报说:
2026年1月27日至31日,我市两两会在成都召开。盛会期间,1月29日,刘虎和巫英姣共同署名,在法与情公号上发布《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文章严重抹黑我市蒲江县领导干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破坏了两会和谐气氛。
这似乎是成都舆情部门的发的简报。简报透露了一些处理舆情的方法,比如如何删帖等,简报还说,预计一些网民会以此微瑕,恶意诋毁我市良好的法治环境,抹黑我市良好的城市声誉。
在这里,破坏气氛、抹黑声誉是被当作一个重要的因素来讲。
就在2026年1月份,成都因为博主“抹黑成都”,已经抓了好几个人,包括:
孙某政以 “同性恋身份” 为噱头,恶意关联成都,编造剪辑虚假视频博流量, 1 月 16 日被查处。
齐某组织摆拍含 “吸阳气” 虚假情节视频,恶意影射、污名化成都男性群体,制造地域与群体对立,1 月 17 日被查处。
董某某、高某某伪造《成都:两只雄性四川大熊猫首次成功自然交配》虚假新闻截图,配误导性文字传播, 1 月 18 日被查处。
张某捏造在成都骑行时被同性恋骚扰搭讪的虚假经历,伪装声音、绑定地域炒作牟利,1 月 28 日被查处。
其中齐某被刑事强制措施,其他人则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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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成都“只有筷子是直的”这个梗大家喜闻乐听,我以及众多网友并不觉得这是抹黑成都,反而因为成都的宽容而对成都增添很多好感。
但成都警方1月份的密集行动表明,成都不再想让大家玩这个梗。
一些博主制造虚假信息自然是违法行为,但成都方面更在乎的是在同性恋上“恶意关联”成都。
因恶意关联抓人,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举个例子,一个人说“太辣了,我要去成都看肛肠科”,这是关联成都很能吃辣的梗;一个人对妻子说:“你这么凶是不是在成都进修过?”这是关联“川渝暴龙”的梗;妻子说:“不,是你的耳朵在成都修过。”这是关联“成都耙耳朵”的梗。
警方能因为以上关联而抓人吗?恶意与善意判断标准是什么?
并且,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如企业、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城市是地理、行政概念,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被“抹黑”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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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不到1个月时间,从抓段子手到抓媒体人,成都警方连续办了5个具有争议性的案子,可谓是火力全开,攻气十足。
我很担心成都警方会因为第二个词语把我查办。
这5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的驱动力:维护城市形象。如果说刘虎案是偶发事件,那么“恶意关联”,则极大可能是主动发起的集中整治。
集中整治的背后,则可能是领导突然重视起这个问题,但更大可能是换了个领导。
把以前不是问题的问题,当成了问题。
只是,一再使用权力以达到寒蝉效应,是维护了城市形象还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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