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宝鸡,编辑/刘雪
1月15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125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删去市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删去市公安局主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三、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设立的省级层面设定事项“移植古树名木审批”,与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新增设立的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省级层面设定的“移植古树名木审批”事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文物局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名称调整为“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名称调整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经营许可”。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市国家安全局主管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名称调整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将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将市档案局主管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名称调整为“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审批”。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市住建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调整;增加市司法局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市气象局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删除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市科技局主管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市林业局主管的“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七、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将市卫健委主管的“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八、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增加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和市卫健委主管的“中医医疗广告审查”2个行政许可事项;根据《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增加“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我市加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求,增加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港口经营许可,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等10个行政许可事项。
九、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删除市住建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删除市林业局主管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根据《经常项目管理条线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删除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主管的“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2个行政许可事项。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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