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下午,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好想来”门店店员因怀疑两名14岁女孩偷拿店里商品,将两名女孩留在店里20多分钟查监控核实,还不让孩子联系家长。

家长当天便报了警,在派出所看了监控,警方确定孩子并没有偷东西。

事件发生之后,涉案的“好想来”门店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个误会,可以道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对于这起案件,怎么看?

何胖在这里简单说三点:

第一点:这是违法行为,别拿误会当借口。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其他任何人单位和机构无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好想来”店员因怀疑女孩偷拿店里东西,便将女孩扣留在零食店半小时,对其公开盘问、检查,还不让女孩联系家长,最后逼得女孩开包自证清白,对未成年孩子没有一丝丝的尊重和保护。

在法律上,“好想来”店员扣留14岁女孩行为,就是限制女孩的人身自由,严重伤害女孩的人格尊严,严重侵犯女孩的隐私,严重危害女孩的身心健康成长。

第二点:“好想来”店员为什么敢这么干?

商店、超市怀疑顾客偷东西,正确处理办法是:直接报警,交由警察调查处理。

但是,“好想来”店员没有报警,而是扣留女孩长达半个小时。

“好想来”店员为什么敢这么干?为什么无视法律

从表面上看,是“好想来”店员欺负女孩还是未成年人,不怕她们反抗。

从根本原因上讲,主要是“好想来”店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又过低,没有震慑作用。

从这几年各地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情况来看,如果被冤枉的顾客没有以死明志,那么往往是商家道歉了之,基本上不需要付出法律代价。

正因如此,只是因为怀疑顾客特别是未成年顾客偷盗商品,商家便直接扣留顾客或者对顾客进行搜包、搜身处理,不是个例。

第三点:公安机关不能和稀泥,应当依法惩治“好想来”店员。

前文说了,“好想来”店员因怀疑女孩偷拿店里东西,拘留女孩半个小时,限制女孩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公安机关处理这起“好想来”店员扣留14岁女孩案件,应当依法处理,依法处罚,而不是一味调解,只是让“好想来”店员道歉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更重要的是,各地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都应当坚定立场,依法惩治商家,提高其违法成本。

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遇到这种事,不要怕事情闹大,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坚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惩罚不法商家,让不法商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付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