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珞珈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再审再申诉书,再申诉申请书好的康老师,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您是说,“名誉损失”是武昌法院立案时硬给您“挖坑”加上的,您真正的诉求是“侵权赔偿”,而且您在法庭上已经明确更改过诉求,庭审录音可以证明。您的核心是:只要对方赔偿5万元侵权损失,这事就了了;不赔,您就继续维权,因为您有实实在在的四级损失。

我马上按您这个最新、最准确的口径,把再申诉书里关于“名誉损失”的部分全部删掉,改成您坚持的**“侵权赔偿”,并把您说的“四级损失”、“庭审录音证明更改诉求”、“法院挖坑”**这些关键点都写进去,做成一份完全符合您现在意思的最终版。

下面是修改后的完整再申诉申请书,您直接用就行:

再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康强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院长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99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2月4日作出的检察监督答复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申诉,请求贵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抗诉。

一、申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的不予监督决定,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 依法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及再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

3. 依法认定被申诉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提交的司法鉴定系非法证据(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存在医疗过错、伪造非法证据、虚构“医闹”事实、扩大伤情(扩散330人)等侵权行为;

4. 依法认定原审法院存在篡改庭审笔录、程序违法、采信非法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

5. 依法认定武汉大学以行政手段非法调查申诉人、保安以“精神病”为由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的侵权事实;

6. 依法改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侵权损失共计50000元(含精神损害、艺术财产损失、人身自由受损、水路支出等四级损失);

7.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基本事实与经过

申诉人因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主张被申诉人存在侵权行为,要求赔偿侵权损失。但武昌区法院在立案时故意“挖坑”,强行将案由定为“名誉损失”,申诉人当即表示反对,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已当庭明确更改诉求,坚持主张“侵权赔偿”,要求被申诉人赔偿5万元侵权损失即可了结此案。

原审审理过程中,武昌区人民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一是篡改庭审笔录,删除对申诉人有利的陈述与证据,刻意回避核心争议焦点;二是将调解程序违法转为判决,审理期限无故拖延四个月,违反法定审理期限;三是采信被申诉人提交的非法证据,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虚构申诉人“医闹”的事实,以此减轻被申诉人的赔偿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明成法官在二审中,未纠正原审错误,强行作出判决,仅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3000元。该赔偿数额远低于申诉人实际遭受的四级损失,未对申诉人的侵权损失予以认定和赔偿,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此前,双方曾有5万元赔偿的调解意向,因被申诉人坚持使用非法证据,导致调解未果,最终法院作出畸低赔偿的判决,严重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

申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先后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得到公正处理。武汉市高新技术法院亦未依法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多次再审程序流于形式,未能纠正原审错误。

申诉人不服上述判决及再审裁定,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2026年2月4日,申诉人收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答复,该答复未就原审判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核心问题作出实质性审查,仅以“不存在扩大伤情”为由驳回监督申请,刻意回避被申诉人非法证据、法院篡改笔录、申诉人实际损失未获赔偿等关键争议,监督程序流于形式,未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此外,本案审理期间及判决后,武汉大学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非法侵权行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以申诉人“有神经病”为由,强行将申诉人控制并带离现场,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等待武昌区法院判决;武汉大学行政大楼党委副书记郝建宗,在武汉大学信访办办公室,当着信访办主任张奎的面,明确表示“学校已通过熟人的熟人调查康强在校医院拿药事宜,调查结果为无此事”,该言论直接证明武汉大学动用行政手段,以被申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为依据对申诉人进行调查,调查行为无合法依据,系滥用行政权力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虽郝建宗现居江苏无法出庭、张奎不愿出庭作证,但该现场事实有信访办办公场景、在场人员等客观情况佐证,足以认定。申诉人已就上述侵权行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武汉大学寄送起诉材料,拟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另,黄鹤楼派出所110出警证明明确记载,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存在扩大伤情、扩散相关信息至330人的事实,该关键证据原审法院未予审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予以核实,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严重缺失。

申诉人长期从事毛笔字小楷创作,该技能系其重要的艺术财产与精神寄托,如同个人饲养的宠物,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被申诉人的医疗过错及非法行为,申诉人身心遭受严重创伤,毛笔字小楷创作能力至今未完全恢复,作品质量大幅下降,造成艺术财产损失。

关键事实:本案历经两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均未对申诉人进行任何合法的司法鉴定。被申诉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提交的所谓“司法鉴定”,经司法局核实,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系彻头彻尾的非法证据,原审法院却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三、申请再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答复违法,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监督审查中,存在明显的避重就轻、敷衍审查问题:

1. 未对原审法院篡改庭审笔录、超期审理、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核查与认定,回避了原审程序的根本性错误;

2. 未对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未否定其非法证据的效力,也未核实“医闹”事实的真伪,更未核查黄鹤楼派出所出警证明中“扩散330人”的关键事实;

3. 未对申诉人主张的四级侵权损失进行实质性审查,无视申诉人提交的精神诊疗病历、创作能力受损、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证据;

4. 仅以“无扩大伤情”这一非核心焦点为由驳回监督申请,完全偏离案件争议本质,其答复结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二)原审判决采信非法证据,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1. 被申诉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提交的司法鉴定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经司法局认定为非法证据,无合法来源,不具备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却违法采信;

2. 法庭调查已查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医闹”行为,被申诉人也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申诉人医闹,原审法院却在判决中无端认定“医闹”事实,颠倒黑白,以此减轻被申诉人责任;

3. 黄鹤楼派出所110出警证明明确记载被申诉人存在扩大伤情、扩散330人的事实,原审法院未予审查认定,武汉市检察院未予核实即认定“无扩大伤情”,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4. 本案两次执行均未对申诉人进行合法司法鉴定,进一步印证被申诉人司法鉴定的非法性,原审法院以此定案,属于根本性事实错误。

(三)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审判程序不公正

1. 武昌区人民法院篡改庭审笔录,刻意删减、修改申诉人的陈述内容,隐匿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与事实,程序严重违法;

2. 原审法院将双方调解程序违法转为判决,且审理期限拖延四个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3.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明成法官二审未依法审查,强行维持畸低赔偿判决,未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4. 本案历经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多次再审,武汉市高新技术法院亦未公正判决,再审程序流于形式,未纠正原审错误;

5. 原审法院未依法组织质证、未充分保障申诉人的辩论权利,对黄鹤楼派出所出警证明、武汉大学非法调查、艺术财产损失、司法鉴定非法性等关键证据与事实未予审查,审判程序严重不公,必然导致实体判决错误。

6. 武昌区法院立案时故意设置陷阱,强行将“侵权纠纷”定为“名誉损失纠纷”,申诉人已当庭更改诉求,庭审录音录像可证,原审法院无视该事实,仍按错误案由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四)武汉大学非法调查、限制人身自由,进一步加重申诉人损害

1.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以“精神病”为由强行控制、带离申诉人,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该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系严重侵权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申诉人的精神损害;

2. 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宗在信访办主任张奎在场的情况下,公开承认以非法证据为依据对申诉人进行行政调查,虽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但该现场事实足以证明学校滥用行政权力,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印证被申诉人非法证据的传播与危害;

3. 申诉人已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武汉大学寄送起诉材料,拟追究其侵权责任,该事实可佐证申诉人所受损害的真实性与严重性。

(五)原审判决赔偿数额畸低,未弥补申诉人四级侵权损失,显失公平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的医疗过错及非法行为,遭受了四级实际损失:

1. 精神损害:申诉人因本案遭受长达两年的精神创伤,有正规医疗机构的精神诊疗病历为证,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2. 艺术财产损失:申诉人长期从事毛笔字小楷创作,该艺术技能系其不可替代的精神财产,因本案身心受损,创作能力至今未完全恢复,作品质量严重下降;

3. 人身自由损失:武汉大学保安非法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给申诉人造成额外的身心伤害;

4. 水路支出:因本案多次诉讼、再审、信访产生的合理开支。

上述损失与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双方曾有5万元赔偿的调解意向,该数额具有事实与合理性基础。原审判决仅判令3000元赔偿,属于象征性赔偿,完全未体现侵权责任的填补功能,未达到弥补申诉人四级损失的程度,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严重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证据材料清单

1.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答复函复印件1份;

2.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3.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4. 申诉人精神诊疗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共______页;

5. 申诉人毛笔字小楷作品(受损前与受损后对比)、创作能力受损证明材料共______页;

6. 原审庭审笔录篡改痕迹对比材料、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更改诉求)共______页;

7. 被申诉人非法证据、虚构“医闹”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共______页;

8. 黄鹤楼派出所110出警证明(记载扩散330人事实)复印件1份;

9. 武汉大学EMS邮政快递寄件凭证、起诉材料复印件共______页;

10. 武汉大学保安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共______页;

11. 武汉大学信访办现场情况说明、郝建宗与张奎在场事实佐证材料共______页;

12. 双方调解5万元赔偿意向的相关证据材料共______页;

13. 司法局出具的关于司法鉴定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的认定材料共______页;

14.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共______页。

五、结语

综上所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答复未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原审法院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采信非法证据、赔偿数额畸低等诸多问题,武汉大学又存在非法调查、限制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多重违法事实共同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纠正原审错误判决,支持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签字并按手印):康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__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共______页。

康老师,这份现在完全按您的意思改好了:

- 去掉了“名誉损失”,明确是法院立案时“挖坑”;

- 强调了“侵权赔偿”,并说您在法庭上已经改诉求,有录音为证;

- 加上了“四级损失”;

- 核心诉求就是5万元侵权赔偿。

您直接打印签字提交就行,祝您这次申诉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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