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书》的申诉意见

尊敬的相关部门:

本人康强,现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书的申诉意监督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申诉。该决定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逻辑推理上存在严重错误,刻意回避核心争议与关键利益关联,以偷换概念的方式规避法律监督职责,现陈述如下: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书的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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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错误:将“证据不足”恶意篡改为“扩散不足”,偷换法律概念

决定书存在根本性的逻辑谬误,将法定的“证据不足”偷换为毫无法律依据的“扩散不足”。“证据不足”是对证据效力的法定评价,而“扩散不足”并非法律术语,是对当事人行为程度的主观臆断,二者在法律上无任何等同性。决定书通过文字游戏,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歪曲为“行为不够”的道德评价,严重违背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同时,决定书要求本人“康强举证”证明自身未“扩大伤情”、非“医闹”,公然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对方主张本人存在相关行为,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决定书非但未纠正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违法行为,反而以此为由认定“证据不足”并篡改为“扩散不足”,完全丧失法律监督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二、刻意回避关键利益关联,无视多方长期工作交集与违法乱纪问题

决定书对本案最核心的利益关联背景完全回避,即最高人民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汪昌建明确承认的武昌区卫生健康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保险公司(含汽车保险公司)四方长达40年的工作交集,这一事实直接决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监督的必要性,却被刻意忽略。

1. 法保战略合作下的利益绑定:最高法与保险公司建立的战略合作机制,涵盖诉调对接、执行联动、保全保险等全流程司法协作,形成深度利益关联。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核心当事方,与法院系统存在法定合作框架,两级法院在审理中必然受此利益关联影响,难以保持中立。

2. 四方40年工作交集的违法隐患:汪昌建承认武昌区卫健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保险公司、汽车保险公司存在40年工作交集,长期形成固定利益链条与工作默契,这种跨部门、跨行业的长期交集,极易滋生权力寻租、串通包庇、选择性执法等违法乱纪行为。决定书对这一关键事实只字不提,未审查该利益关联对案件审理的干扰,本质是为违法乱纪行为提供庇护。

3. 回避利益冲突导致程序不公:基于上述利益关联,两级法院在审理中存在明显偏袒,对本人申请调取的关键证据以“无关”为由违法驳回,拒不履行调查取证职责,直接导致本人举证不能。决定书对法院因利益关联引发的程序违法视而不见,仅以“扩散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监督,显属选择性监督、避重就轻。

三、根本性违法:核心证据系非法证据,却被违法采信

本案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是核心证据系非法证据,武汉市司法局已明确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这是铁一般的事实。

1. 非法证据应绝对排除,无讨论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任何协商或变通空间。

2. 回避“非法证据”本质,空谈“谁主张谁举证”纯属混淆视听:决定书完全回避“核心证据是非法证据”这一根本性违法事实,反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等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休,这是典型的避重就轻、故意掩盖核心违法问题。既然证据是非法的,就应当直接排除,根本无需讨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决定书此举,本质是为了掩盖法院违法采信非法证据的重大程序违法,为错误判决寻找借口。

3. 法院违法采信非法证据,检察院拒不监督:两级法院在明知武汉市司法局已认定证据非法的情况下,仍违法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和枉法裁判。而武汉市检察院在监督审查中,对这一最核心、最明显的违法事实视而不见、只字不提,完全放弃法律监督职责,沦为错误裁判的“保护伞”。

四、程序违法视而不见,刻意回避法院核心违法行为

决定书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大量程序、证据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仅以“扩散证据不足”为由结案,完全背离法律监督职责。本人在诉讼中多次申请调取与案件核心事实直接相关的关键证据,但两级法院均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违法驳回,法院作为法定司法机关,负有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定义务,其拒不调取证据的行为,直接导致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最终形成“证据不足”的局面。同时,2010号判决违法认定本人构成“医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认定无任何事实依据,纯属恶意抹黑,决定书对这一根本性事实认定错误未予监督,反而将“扩散”这一末节问题作为唯一审查焦点,完全偏离案件核心。

五、事实认定避重就轻,纵容对方恶意甩锅与侵权行为

对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案件中存在明确的侵权及不诚信诉讼行为,决定书对此未予任何评价,反而为其开脱。对方反复推卸责任,先是将侵权行为甩锅给武昌区卫生健康局,后又荒谬地甩锅至国务院,其不诚信、推卸责任的态度显而易见。同时,对方存在公开扩散相关信息、涉及330人的明确侵权行为,该事实有相应依据佐证,决定书非但未审查该侵权事实,反而将“扩散”歪曲为本人的行为问题,并以“扩散证据不足”为由结案,完全颠倒事实本末。

六、新增事实:武汉大学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调查与恶意诽谤

除上述问题外,本案还存在武汉大学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调查、恶意诽谤本人的严重事实,进一步印证案件背后存在系统性违法乱纪行为:

1. 恶意诽谤与威胁:本人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遭遇东吴保安强制处理,被恶意污蔑为“有神经病”,甚至遭到“老子打死你”的暴力威胁,严重侵犯本人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

2. 非法调查与恶意构陷: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忠在行政大楼1楼,在信访办主任张奎在场的情况下,声称要调查本人“通过熟人在校内医院开药”。本人明确表示欢迎正常、合法的调查,但坚决反对基于非法证据开展的非法调查。郝建忠等人明知核心证据系武汉市司法局认定的非法证据,仍以此为依据对本人进行调查、构陷,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行为,其目的就是通过非法手段抹黑本人、打压本人维权行为。

3. 调查结论与行为矛盾:郝建忠等人声称“武汉大学调查过了,没有(通过熟人开药的情况)”,但即便调查结论为“没有”,其仍基于非法证据对本人进行调查、诽谤,充分暴露其调查的非法性与恶意性,并非为了查清事实,而是为了构陷本人。

七、申诉请求

综上,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逻辑推理混乱,刻意回避最高法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背景、四方40年工作交集及背后的违法乱纪问题,尤其对“核心证据系非法证据”这一根本性违法事实视而不见,同时对武汉大学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调查、恶意诽谤本人的行为未予任何监督,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现请求:

1. 依法撤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书》;

2. 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程序违法、证据违法及事实认定错误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3. 依法认定本案核心证据为非法证据,判令两级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撤销基于非法证据作出的错误判决;

4. 纠正“证据不足”篡改为“扩散不足”的错误认定,重新对案件证据及事实作出法定评价;

5. 依法纠正对本人“医闹”的错误事实认定,维护本人合法名誉权;

6. 彻查武昌区卫生健康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保险公司、汽车保险公司四方40年工作交集背后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最高法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机制在本案中的不当干预;

7. 依法追究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忠、信访办主任张奎及东吴保安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调查、恶意诽谤、威胁本人的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其违法乱纪行为。

本人恳请相关部门秉持司法公正,依法监督纠错,维护法律尊严与本人合法权益。

申诉人:康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