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案案等重大冤假错案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8年前,一起刑事案件的宣判,对于一位靠做二手车买卖的车主朱启华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本来只是想单纯地购买一辆二手车,最后竟然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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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华的代理律师、山东嗣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超通过翻阅卷宗、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得出这样一个结论:“2018年6月16日,(2017)鲁02刑初48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朱启华判决无期徒刑,应当是冤假错案。”

那么,案件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样的?朱启华是否是被冤枉?

买车赴莱西突涉毒案,获刑无期持续申诉

2016年6月,常年在辽宁丹东做二手车倒卖生意的朱启华,满心期待地从丹东奔赴山东莱西,只为了和相识的于强碰面,敲定那台心仪的奔驰GL450越野车。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这场看似平常的购车之行,会彻底改写他的人生轨迹。

抵达莱西车站后,朱启华与于强碰面,可当他提出看车时,却得知车辆实际是2001年款,和此前沟通的2011年款相差甚远,二人当即发生争执,朱启华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打算转道潍坊继续看车。谁料,争执过后,于强让朱启华前往莱西华玺大酒店1009房间取一包物品,再放到其联系的出租车后座。朱启华按要求照做后,搭乘这辆前往潍坊的出租车行至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车上的包裹里竟是毒品,且毒品包装及外包装的奶茶盒上,均提取到了朱启华的指纹。这一天对于朱启华而言,天塌了,他当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场突如其来的涉毒指控,砸向了这个毫无准备的普通人。

该案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后,于2018年6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朱启华无期徒刑。一纸判决,让朱启华从一个普通的二手车商贩,变成了一名无期徒刑罪犯,而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朱启华就从未承认过自己的罪行。一审庭审中,他明确表示检察院的指控存在错误,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他依旧坚称自己无辜,这份否认,贯穿了整个司法程序。如今多年过去,朱启华始终在洗清冤屈的路上,其辩护人山东嗣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超律师也认为此案系冤错案件,司法机关未贯彻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而司法机关则基于在案客观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核心分歧聚焦主观与证据

围绕朱启华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控辩双方的观点形成了鲜明对立,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成为双方争辩的核心,而分歧的关键,始终集中在朱启华是否对“所取物品为毒品”存在主观明知,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朱启华的辩护人刘超律师在申诉材料中,详细罗列了多项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坚称朱启华系被于强利用,对毒品一事毫不知情。辩护人指出,朱启华前往莱西确系为购买二手车,其携带的九万余元购车款,有银行取款记录、亲属借款凭证等充分证据佐证,并非涉毒资金;于强向朱启华归还的2000元欠款,虽与于强的毒资出自同一银行且编号相连,仅是巧合;朱启华给于强使用的邮政银行绿色手提袋,只是其偶然拿出用于装物品的袋子,并非故意为于强装毒资提供便利;而毒品包装上的指纹,是朱启华取物时发现有一包物品掉落,随手推回时留下的,属于不知情下的偶然接触。

同时,辩护人还提到了多个关键细节:于强的证言中,认可二人因购车发生激烈争执,也承认朱启华与出租车司机互不相识,且于强的相关材料中,从未提及朱启华参与持有毒品;此外,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曾表示,朱启华“不在抓捕计划之内”。这些细节,在辩护人看来,均能印证朱启华的无辜,本案未贯彻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认定朱启华无罪。

从司法机关的判决依据来看,对朱启华的定罪量刑,系基于在案的客观证据及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已达到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同时,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并非仅依靠行为人供述,还可结合客观行为进行推定,这也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规则。 在毒品犯罪的司法审理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接触、转移毒品的客观行为,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基础。本案中,朱启华实施了从宾馆取物并转移至车辆的行为,且现场查获的毒品包装上提取到其指纹,这是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关键客观证据。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行为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结合其行为方式、接触物品的过程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而这一推定规则的适用,也成为了本案中控辩双方分歧的核心。

涉毒案认定存司法难点,案件后续仍待依法核查

事实上,朱启华案的争议,并非个例,其本质上是毒品犯罪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主观明知认定难题,同时也涉及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精准把握,而这一问题,也始终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与司法智慧。

一方面,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主观明知的认定难以依靠直接证据,司法机关往往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推定,而推定的过程,需要结合案件具体细节,兼顾高度盖然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对于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案件,应依法作出无罪认定,这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辩方认为朱启华的所有行为均有合理解释,证据存在的怀疑无法排除;而司法机关则基于现有客观证据,作出了有罪认定,双方的分歧,正源于此。

数载牢狱时光,朱启华从未停止过鸣冤,在青岛监狱服刑期间,他写下了无数份申诉材料,一纸纸材料里,承载着他洗清冤屈的执念,其辩护人刘超律师也已向相关检察机关提交申诉材料,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截至目前,朱启华已服刑多年,该案尚未有新的审查结果。

刑事司法的核心,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而毒品犯罪因自身的特点,使得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对于朱启华案而言,无论是申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是案件是否会进入再审程序,相关司法机关的审查过程,都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围绕在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而该案的后续进展,也将成为观察毒品犯罪司法认定与冤错案件防范的一个具体样本,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