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被控虚假诉讼案,检方起诉了23名被告人和253起事实,指控金额7000余万元。另有800余人牵涉本案,涉及当地政府多部门,却未被起诉指控。指控核心事实是,被告人和借款人合谋,以借款为名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套取住房公积金。此案涉及面较广,法律定性争议极大,程序方面亦有诸多问题。现将辩护词中有关管辖异议的内容,简化处理后予以公开发布。
Y市人民法院:
贵院跟本案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应当自行回避本案的管辖和审理,但辩护人多次申请管辖异议却均被无理驳回。如果远动员同时充当了裁判员,如果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员成了案件的裁判者,那么本案的审理将注定沦为一场司法闹剧。
确定法院管辖权应当分两步进行判断:第一步,先正向判断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第二步,反向判断法院是否具有不适宜或不应当管辖的理由。本案确立管辖权时只做了第一步判断,没有做第二步判断。在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时,法院仍直接根据第一步判断驳回了辩护人的申请。实际上,Y法院有关人员在本案指控行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Y法院有关人员是涉案商业模式真正的幕后大BOSS。如果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起诉指控成立,那么辩护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Y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同样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或渎职犯罪。
1.涉案的执行案件不是一起,而是数百起。且行为模式一致:公证债权文书、陌生人担保、执行公积金、涉及同两家小贷公司等。身处执行一线,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执行法官对如此大量的重复案件不可能不产生最基本的怀疑。加之,被告公司的多名员工公然在Y法院帮助法官从事整理卷宗等工作,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执行法官对涉案商业模式完全明知。
2.法院执行卷宗显示从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非常快速,公诉人当庭表示从没见过这么快的执行案件。全国范围的执行难,在这里似乎根本不存在。虽然有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笔录,但法院的绝大多数执行行为都指向了债务人的公积金。
3.债务未清偿可以执行债务人所有财产而非只能执行公积金。部分担保人明确表示以自己的每月收入进行担保,但执行法官的执行却径直指向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住房公积金,说到底是法院的决定和选择。可以说,没有法院的配合和执行,公诉人所谓的套取公积金根本无法实现。不管商业模式设计的如何精妙,最关键最核心的环节仍然是法院的配合执行。Y法院已经和被告人的行为深度捆绑。
4.部分担保人在执行担保书上明确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执行法官对此未表示任何异议且权力配合执行。
5.部分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但在住房公积金套出来以后法院就决定执行结案。决定结案的是法院,更进一步说明执行法官只关心且完全配合被告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
6.公积金管理中心给法院发出了多份行政建议,认为执行公积金存在异常,不建议执行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发现的问题,执行法官完全发现不了?即便之前未能发现,但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行政建议函后,难道执行法官还能辩解自己不明知?有数笔借款,Z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法院慎重考虑是否执行,但法院并未停止执行,而是继续划扣了住房公积金余额。
7.被告公司跟Y法院存在非同寻常的业务关系。被告公司曾经有大量的案件在Y市法院办理,且本案指控的行为绝大多数通过Y法院得以实现。W当庭供述称“L经常打牌,跟他打牌的有Y法院的人”。M当庭供述自己曾经去Y法院帮法院整理过卷宗。P当庭供述称“L安排我到Y法院整理过卷宗材料,我边上有法院的人。包括扫描、上传卷宗”。可以说,Y法院跟被告公司存在千丝万缕、非同寻常的联系。
8.本案存在同事审同事的情形。本案被告人B、X都是从Y市法院执行局辞职的,两人都曾经在Y法院工作数年。虽然两人没有法官编制,但其曾与本案的合议庭三位成员存在同事关系,与Y法院的审委会成员之间很难撇清个人关系。辩护人以此为由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竟然也被驳回。
9.Y市大量公职人员涉案,贵院无法确保自己不受影响。公检机关已经涉嫌赤裸裸地选择性执法,对同样涉案的另外八百余人放弃侦查指控本案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是典型的串谋型共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其余的八百余人同样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另外八百余人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告人也不构成犯罪。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公检机关没有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考虑到另外八百余人中有大量的公职人员甚至包括公检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检方后续不予起诉指控,很难平息民间有关公检机关官官相护、办民不办官的质疑。如果检方后续决定起诉,那么相关人员将面临未审先判的不利局面。并且也无法确保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一家基层县城法院会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系统性影响。
10.法检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并案审理要求置若罔闻。从审查起诉环节到审理环节,辩护人先后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多次向法检机关申请将L和其他八百余人与本案并案审理。然而检察机关却疑似通过技术退查等方式,故意延宕对L案的审查,拒绝将L及时提起公诉。贵院虽然迟迟不肯不开庭,开庭后延宕近两年拒绝判决,但却对并案审理毫无兴致。考虑到L在本案定性中的重要作用,L不到案根本无法查清被告人在整个行为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而根本无法查清本案的真相。
总而言之: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这是最基本的程序要求。既然贵院已经与本案的指控深度捆绑,那么就应该主动回避管辖并将案件报请X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贵院坚持审理本案,根本无法排除贵院有关人员试图通过重判严判被告人来掩饰自己罪责的可能。法检机关在本案中的强势表现,充分彰显了权力的傲慢和法治的卑微。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一旦旁落,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唯有法治才能带给所有人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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