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服务水平关系到社区的和谐稳定和居民的幸福指数,是新时期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也是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践路径。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第二批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及首批涉物业纠纷治理典型事例中,一起2单元装电梯被3单元“一票否决”案备受社会关注。
事件回溯从协商调解升级到法院诉讼
2023年6月,某小区2单元16户业主中的14户签订了增设电梯协议,并完成了公示程序。同年9月,电梯进入施工阶段,但随即与3单元业主发生纠纷。3单元业主认为,电梯将占用小区唯一的公共通道,严重影响其日常通行,并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妨碍居民逃生与救援车辆进出。
“我们单元绝大多数业主都同意加装电梯,手续也公示了,为什么不能装?难道少数人可以阻止多数人的便利吗?”2单元业主王先生质疑。
“电梯堵在唯一的生命通道上,万一发生火灾,消防车进不来,后果谁承担?我们的安全和通行权谁来保障?”3单元业主黄女士表示不满。
尽管当地居委会曾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3月,2单元12名同意加装的业主将3单元业主黄女士等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阻挠施工。
法院判决公共权益与安全底线不容逾越
法院调查后判决驳回2单元12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核心观点认为,加装电梯将占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唯一公共通道,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尤其对3单元业主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已超出其合理容忍限度。因此,该事项应由受到直接影响的2单元和3单元业主共同决定,而非仅由2单元业主表决。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惠民工程,但必须依法依规推进,因其涉及消防安全,案涉公共通道原有宽度已低于消防通道标准,加装电梯将进一步挤占通道空间,加剧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法院调查认为该方案欠缺合规性,为勉强达到通道最低宽度要求,原告方提出“拆除部分楼梯”的变更方案,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也可能损害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缺乏合法性与可行性依据。
律师分析关键在“合理容忍”与“公共安全”
本栏目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欢分析认为,法院判决准确把握了多层法律关系的平衡点:首先是表决权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影响范围来界定参与表决的业主范围。当加装行为实质影响其他单元业主的重大权益时,将其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于法无据。
其次是权益平衡原则,相邻关系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2单元业主追求出行便利的权益,不能建立在实质性损害3单元业主通行安全与消防安全的权益之上。
同时要注意程序与实体并重,加装电梯不仅需要符合业主表决的比例要求,其设计方案本身必须经过合规审查,确保不违反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方案在安全和合规性上存在明显缺陷,是导致其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关键。
王欢认为,本案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法治样本,它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虽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决策过程需充分保障所有受影响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实施方案必须坚守建筑安全与消防安全的底线。同时它倡导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应更注重通过深入、细致的协商沟通,寻求各方权益的最大公约数,弘扬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最终实现“老有所安”与“改有所便”的和谐统一。(姜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