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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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告起诉被告后,法院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案外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追加该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原告并未变更诉讼请求,始终主张由原被告承担责任,不要求第三人担责。
那么,如果原告未变更诉请,法院能否直接追加第三人并判其担责?
最高院在《刘宗立与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判令该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系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予纠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首先,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刘宗立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金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刘宗立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二审判决已依法纠正了该错误。
其次,刘宗立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一、二审程序因其起诉和上诉被受理而展开。
一、二审审理中,刘宗立充分发表了应由大景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辩论意见。一审判决结果不但未剥夺刘宗立辩论权,反而超出其诉讼请求给予保护。一审的额外保护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但并未剥夺刘宗立的辩论权,也未构成其他应当由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刘宗立所引本院(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案件中,原一审被告在二审中被判令承担责任,引发该被告申请再审。而本案刘宗立为原告,一审并未损害其程序利益,且二审也并未判令金昆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刘宗立关于其辩论权和审级权利因二审改判未得到保障,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1. 对原告:若发现案件需第三人担责,在法院追加第三人后,务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避免因未变更诉请,丧失对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机会;若不要求第三人担责,需向法院明确说明,避免法院误判。
2. 对第三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后,无需恐慌,若原告未变更诉请要求自己担责,法院一般不会判自己担责;若自身确实需担责,可主动与各方协商,或向法院明确意思表示,避免后续纠纷。
3. 对被告:若认为第三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可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为第三人,但需督促原告变更诉请,否则法院无法直接判第三人担责,自身仍需承担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裁判需严格遵循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变更诉请,法院一般不能直接追加第三人并判其担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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