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霄 杜飞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标志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获得国家立法层面的认可。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犯罪记录查询权限。这标志着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正式率先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得以实践。之后,各地也纷纷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规定内容较为原则、规范性文件效力不高、部门配合衔接不畅、适用标准和条件混乱、为封存而封存的“机械封存”问题突出、权利救济渠道缺乏、犯罪记录查询随意、法律监督缺位等突出问题,可操作性较差,严重影响了犯罪记录封存的实际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质化,在前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2年又正式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封存实施办法》),重点对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相关救济和法律监督等作以详细规定,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落地,为进一步探索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样本和素材。
2024年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对犯罪惩防和治理规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又迈出重要一步,其适用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展至成年人犯罪领域,同时也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更加注重“教育与挽救并重”的价值理念。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实践,为探索今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提供以下若干经验启示,应当引起重视。
一、两者的主导价值理念存在差异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中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与既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有所区别。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发挥教育矫治功能,是“儿童福利思想”的产物,重点在于帮助和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优先保护。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构首要解决的是轻微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和劳动权的保障问题;同时还要重点兼顾再犯预防和社会秩序安全问题。两者制度构建的理念不同将会直接导致制度内容设计方面有所实质化差异。
二、两者的所属法律制度各有所别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中所属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别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属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外,主要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配套实施依据的。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为轻微犯罪的成年人,其是在轻罪治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来设计与实施的。除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支撑外,还要面对公司法、就业促进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与适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中所要认真系统考量的一项重要问题,更加需要注重法律制度体系调整与完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问题。
三、两者的具体适用对象有所区别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中应当注意其适用对象上具有选择性,并非所有的轻微犯罪记录均“一刀切”式地予以封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封存记录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所有未成年犯罪人,因为基于“教育、挽救、感化”的司法价值理念,以及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征,对其保护不应当存在差异性对待。但对于轻微犯罪的成年人而言,其犯罪记录并非一律封存。从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关系、犯罪矫治与公共安全关系的“双平衡”角度出发,只有对初犯、偶犯的轻微犯罪人,国家有权机关可以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给予一次“重启人生”的机会,帮助其顺利复归社会。而对于累犯、黑恶势力的参与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参与者以及有多次违法记录但初犯的人员均不能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四、两者的实践操作难度不尽相同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在于充分保障轻微犯罪人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避免因轻微犯罪人犯罪信息的不当使用而造成犯罪附随后果的无限制扩大,最大限度减轻犯罪记录对其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所造成的各项不利影响。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比,该制度构建首先所要面临的就是公开审判对其犯罪信息曝光问题。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秉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可与外界切断有效信息的链接;而对于轻微犯罪的成年人来讲,除涉及法定事由的情形外,其案件均应当公开审理,这就意味着其犯罪记录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此外,相较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轻微犯罪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往往较为复杂,且社会接触面广,其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较大。因此,实践中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信息保护可能面临着较大难度。
五、两者的运行资源需求多少不同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中还应当慎重面对可能存在的适用群体庞大的基数以及更多司法和社会资源消耗问题。涉罪未成年人的数量占犯罪人员总量比重很小,但随着轻微犯罪人越来越多,且占犯罪人员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则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此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配置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织和团队,已基本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具体实施;但若面对群体庞大的轻微犯罪人来说,将会进一步挤占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这也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无法直接“嵌套”既有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需要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予以特别考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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