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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法定责任,也享有相应法律保障。

结合《行政诉讼法》及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一文理清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干货易懂,收藏备用!

一、法定义务:出庭作证,这些事必须做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核心义务有4点:

按时出庭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需按时到庭,不得无故缺席。

确有特殊情形(年迈体弱、路途遥远、不可抗力等),需经法院准许,方可提交书面证言或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能被训诫,情节严重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如实作证义务:出庭时需客观陈述亲历的具体事实,不得隐瞒、歪曲、虚构,不得作推测、评论性表述,所作证言需真实可靠,否则将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配合庭审义务:出庭时需出示身份证明,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询问,不得拒绝正当发问,也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组织对质除外)。

遵守法庭秩序义务:庭审中需服从法庭安排,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采用违法方式影响庭审进程,违反者将受到法庭相应处罚。

二、合法权利:出庭作证,这些保障可享受

证人履行出庭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充分权利,消除作证顾虑,核心权利有4点:

经济补偿权利:因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可凭合法票据向法院主张补偿。

不受非法干涉权利:作证过程中,人身安全、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一方以威胁、贿买、胁迫等方式干涉证人作证,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询问权利:仅需回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对与案件无关、具有引诱、侮辱、威胁性的发问,有权拒绝回答。

身份核实与告知权利:出庭时,法庭需核实其身份,明确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保障证人知晓自身权利义务

声明

本文仅基于《行政诉讼法》及现行有效制度进行简要解析,不构成法律意见。

具体作证相关事宜,建议结合案件实际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