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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的田律师。你提到的这部分内容出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这一章是整个刑事案件的“心脏”部分,讲的是警察叔叔“怎么查案”。从传唤人到搜查家,从验尸到监听,所有的侦查手段规矩都在这儿了。我用大白话给你捋一捋,让你知道警察办案的“明规矩”。

深刻反问标题

“警察查案,是凭本事还是凭手段?”

第八章“侦查”大白话总结

这一章其实就是讲“案子立案后,警察怎么把证据搞到手”

简单来说,就是警察不能像流氓一样乱抓人、乱抄家。这一章给警察上了一道“紧箍咒”,规定了他们查案必须按规矩来:

  1. 怎么问人:不管是问嫌疑人还是问证人,都得有时间限制,还得保障吃饭睡觉,不能搞疲劳战术。
  2. 怎么找物证:去现场勘查、去家里搜查、去验尸,都得有见证人在场,还得做笔录。
  3. 怎么搞技术:扣押东西、冻结银行卡、做鉴定、甚至用高科技手段(技侦)监听,都得有领导批条,不能随便来。

它核心的意思就是:必须依法侦查,严禁刑讯逼供。

⚖️ 每一条文大白话解读

这一章内容非常多,分了十几节,我一条一条给你“翻译”成大白话:

第一节 一般规定(就是“总的规矩”)

  • 第191条(及时侦查):大白话案子立了,警察得赶紧查,要把证明这人有罪或者没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找全了,不能光找坏证据,不找好证据。
  • 第192条(预审):大白话:查完案得先内部“预审”一下,看看收集来的证据真不真、合不合法、能不能用。
  • 第193条(严禁盲动):大白话:警察办案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来。没有证据,光凭怀疑,绝对不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抓人、封财产)。
  • 第194条(见证人):大白话:警察去现场看、去搜查、去辨认东西,最好找个无关的路人(见证人)在场看着。但是,聋哑人、利害关系人、警察家属不能当见证人。实在找不到人,得全程录像。
  • 第195条(保密):大白话:案子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警察嘴巴得严,不能乱说。
  • 第196条(申诉控告):大白话:如果你觉得警察乱来(比如超期关人、乱扣东西、贪污财物),你有权去告他们。受理的警察机关必须30天内给个说法。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审人”)
  • 第198条(在哪审):大白话:审讯犯人,原则上得在警察局专门的讯问室进行。除非是紧急情况、犯人有重病/残疾/怀孕,或者犯人已经在看守所了,那就在相应的地方审。
  • 第199条(传唤):大白话:传唤人来问,得出示证件。如果是现场抓到的,可以口头传唤,但笔录里得写清楚。
  • 第200条(审多久):大白话:传唤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如果案子特别大特别复杂,需要抓人判刑的,经批准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绝对不能用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把人关起来。
  • 第201条(管饭管睡):大白话:审讯期间,必须保证犯人吃饭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要记在笔录里。
  • 第202条(两人审):大白话:审讯必须由两名以上警察进行。同案的犯人,得一个个分开审,防止串供。
  • 第203条(先问啥):大白话:审讯开始,先问人家有没有罪,告诉他权利(比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让他自己先说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提问。
  • 第204条(翻译):大白话:如果是聋哑人或者听不懂普通话的,必须找懂手语或懂当地语言的人来翻译。
  • 第205-207条(做笔录):大白话:笔录要写清楚,给犯人看,他可以要求补正。如果他要求自己写供词,也得允许。笔录最后得逐页签名。
  • 第208条(全程录像):大白话:审讯时可以录音录像。但是,如果是可能判无期、死刑的重案,或者其他重大犯罪,必须全程录像,而且不能剪辑。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就是“问旁人”)
  • 第210条(在哪问):大白话:问证人可以在现场问,也可以去他单位、家里问,或者让他来警察局。问的时候得出示证件。
  • 第211条(不能吓唬):大白话:警察不能向证人泄露案情,更不能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逼着证人说话。
第四节 勘验、检查(就是“看现场、看人”)
  • 第213-214条(保护现场):大白话:出了案子,派出所得保护好现场,警察来了得勘查。勘查时要有见证人。
  • 第217条(检查身体):大白话:为了确定伤情或生理状态,可以检查身体,提取指纹、血液等。如果犯人拒绝检查,警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注意:检查妇女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
  • 第218条(解剖尸体):大白话:为了确定死因,经领导批准可以解剖尸体,还得通知家属到场签字。
第五节 搜查(就是“抄家”)
  • 第222条(为啥搜):大白话:为了找证据、抓坏人,经领导批准,可以搜查嫌疑人的身体、家、物品等。
  • 第223条(出示搜查证):大白话: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 第224条(无证搜查):大白话:在抓人(拘留、逮捕)的时候,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比如可能藏凶器、炸药、毁证据),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
  • 第225条(搜查规矩):大白话:搜查时,被搜查人或者家属、邻居得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节 查封、扣押(就是“封东西”)
  • 第227条(啥能扣):大白话:能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可以扣押。与案子无关的,绝对不能扣押。
  • 第230条(清单):大白话:扣押东西要开清单,一式三份,给持有人一份,警察留一份,附卷一份。贵重物品(文物、珠宝)要拍照录像。
  • 第233条(无关退还):大白话:查清楚确实与案子无关的,3天内退还原主。
第七节 查询、冻结(就是“查钱”)
  • 第237条(查啥):大白话:警察可以查嫌疑人的存款、股票、房产等财产。
  • 第239条(冻结):大白话:需要冻结财产的,得经县级以上公安领导批准。冻结存款一般是6个月,续冻不超过6个月。
  • 第242条(不能重复冻):大白话:钱已经被冻了,就不能再冻一次(重复冻结),但可以排队“轮候冻结”。
第八节 鉴定(就是“找专家”)
  • 第248条(谁来鉴):大白话:为了解决专业问题(比如伤情、笔迹),要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 第254-255条(补鉴、重鉴):大白话:如果鉴定有遗漏或新情况,可以补充鉴定;如果程序违法、鉴定人没资质、鉴定人故意作假等,应当重新鉴定。
第九节 辨认(就是“认人、认物”)
  • 第258条(为啥认):大白话: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嫌疑人对嫌疑人、物品进行辨认。
  • 第260条(咋认):大白话:辨认时要把嫌疑人混在其他人里面,不能让辨认人提前看到。比如辨认嫌疑人,不能少于7人;辨认照片,不能少于10张。
第十节 技术侦查(就是“高科技手段”)
  • 第263条(适用范围):大白话:立案后,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案子(比如恐怖活动、黑社会、重大毒品案、杀人案等),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监听、监控等)。
  • 第265条(批准):大白话:这得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领导批准,决定书有效期3个月。
  • 第268条(证据使用):大白话:通过技侦手段拿到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为了保护相关人员,可以不暴露身份和方法。
第十一节 通缉(就是“发通缉令”)
  • 第274条(发令条件):大白话:该抓的人跑了,经县级以上领导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
  • 第278条(边控):大白话:需要在口岸限制嫌疑人出境的,要层报省级公安批准,办理边控措施。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就是“查完了”)
  • 第283条(查完标准):大白话:案子查完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该追究刑事责任。
  • 第289条(移送):大白话:查完觉得该起诉的,要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给检察院。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就是“退回来重查”)
  • 第295条(重查期限):大白话:检察院如果把案子退回来说证据不足,警察要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最多只能退两次

这一章内容非常庞杂,涵盖了刑事侦查的所有手段,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