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漫画。 (来源:信号新闻)
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了解到,在这一案例中,尽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无照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因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被判赔偿约10.8万元。
无证驾驶无照三轮摩托车出事故 家属起诉索要保险赔偿
2023年9月,辛先生通过线上投保,购买了人保寿险“新版个人综合意外险产品组合”,保险期到2024年9月。2024年4月,辛先生驾驶三轮摩托车时,因视线被路口停放的其他车辆遮挡,与另一辆客车相撞。虽然辛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三天后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辛先生属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而另一方的客车则是超速行驶。
辛先生去世后,他的妻子和子女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人保寿险按照合同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给出的理由是辛先生属于无证驾驶,违反法律法规,是合同的免责情形。辛先生的亲属不认同这一答复,将人保寿险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做提示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与此前一致,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是法律禁止性行为,并且该情形也明确列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法院认为,即便是法律禁止性条款,当保险公司将其列为免责事由、纳入免赔情形时,仍需履行提示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而人保寿险无法证实已向投保人出示并提醒注意涉案免责条款。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需赔偿投保人约10.8万元。
无证无照驾驶,这种“违法在先”的行为为什么还能获得保险赔偿?从公开的法院判决看,这与保险合同里免责条款的提示方式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将法律禁止性行为列入免赔条款 保险公司要履行提示义务
保险行业业内人士向信号新闻介绍,将保险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就是允许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行为列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但必须将这些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比如在合同里加粗、加黑显示。“这样的法律禁止性行为并非由保险公司设立,也没有加重保险人的责任。与其他的免责条款相比,这类法律禁止性行为不需要做过多详细、明确的说明,但仍要进行提示。”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存在违法行为但仍旧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并非个例,其中确实有保险公司因无法提供有过提示的证明,而被判担责,“但现在各个保险公司都更加注重这些问题,在免责条款这部分除了有加粗提醒,有的还会附上释义。”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表示,随着线上投保的普及,保险合同签订过程的虚拟性、单方性特点,使得投保人更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法院对保险公司提示义务的严格认定,既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史律师提醒,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投保流程中,应通过单独页面展示、强制确认阅读等方式,切实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留存相关操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宁 徐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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