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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春时节,人民法院报新媒体平台推出“一年之计在于春”慢直播,展现陕西西安等五地经济发展鲜活实景。为配合此次直播,人民法院报推出“春至神州 法润生机”专版,其中《集装箱里的“法院智慧”一文,讲述了西安中院以司法智慧护航中欧班列融通中外、畅行四方的故事。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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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里的“法院智慧”

本报记者 贺雪丽 许 颖 本报通讯员 罗晓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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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西安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实地走访调研堆场入库规则及作业流程。

窗外冷风呼啸,在陕西省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内,一场关于“洋箱子”的辩论正热烈进行。

“集装箱在海外堆场丢了,是你们归还有问题,当然要赔偿!”涉外出租方代理人情绪激动。

国内承租方代表则面露难色:“我们多次提交设备交接单,是你们没及时核对……”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某供应链公司向某集装箱公司租赁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但在境外归还集装箱时未能还至指定堆场,后集装箱灭失。某集装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被一审判决驳回后上诉至西安知识产权法庭。

涉案金额较大,且涉及海外作业,如何在涉外主体合法权益与国内企业正当诉求之间找到平衡?这考验着司法实践如何做到“情法理交融”。

经过详细的案情梳理,承办法官李沫雨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承租方是否按照约定完成了案涉集装箱的还箱义务,可是在集装箱作业的专业流程中,还箱义务如何判定?

“得去现场看一看。”李沫雨及法官助理合上卷宗,带着梳理出的问题,走进了西安国际港港口堆场。

为搞清晦涩的入库规则、还箱令推送情况、箱属变更以及海外作业流程,李沫雨向一线操作员细细请教业务环节,通过实地调研,终于厘清了集装箱流转的“脉络”,明确了案件逻辑。

尽管承租方已还箱,且持有海外堆场出具的设备交接单,但单据载明的信息和出租方电邮推送的还箱令不一致,实际也未按照还箱令及其对应的指定堆场还箱,因此其归还义务有瑕疵,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出租方在承租方多次提供设备交接单的情况下迟迟未提出异议,导致案涉集装箱丧失溯源追回的可能性,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结合双方过错情况判决承租方支付一定比例的灭失赔偿金,驳回出租方超期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一驳”间,不仅厘清了跨境交易的规则边界,更让中外主体在法治框架下获得同等的尊重和保障,让中国市场的开放包容更具公信力。

新春的脚步已临近,中欧班列在西安国际港来往不息,千万种货品在中国司法智慧的护航下,循着公平正义的轨迹,融通中外,畅行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