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小洛熙事件官方通报,结合刑事法律规定与辩护律师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我将从法律专业视角分析核心刑事风险,既坚守“能不构罪则不构罪”的辩护立场,也为相关主体提供合规警示,全文兼顾专业性与人文关怀:
一、痛心之余,以法治视角审视事件核心
小洛熙的离世令人扼腕,家属的悲痛、公众的关切值得深切理解。宁波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以详实核查还原了事件全貌,既认定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也为刑事风险的界定提供了明确依据。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尊重悲剧的前提下,对案件涉及的刑事问题作出审慎分析——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应作为最后手段,唯有在行为明确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方可介入,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二、核心刑事风险分析:坚守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医院及医生不构成重大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重大医疗事故罪的核心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结合通报事实,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明显欠缺:
1. 主观层面无“严重不负责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通报明确医方存在术前评估欠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等“过失”,但此类过失属于医疗技术层面的瑕疵,而非“严重不负责任”(如擅离职守、违反核心诊疗规范且放任风险发生)。涉案主刀医师为主任医师,具备手术资质,手术本身存在合法指征,其行为本质是医疗行为中的履职偏差,而非刑事犯罪要求的“漠视职责”。
2. 因果关系具有多因性:通报指出患儿自身存在复杂心脏畸形(右肺静脉单干变异等),且缺损位置特殊增加了手术风险,自身病情与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关联”。重大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与结果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过失仅为“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不符合刑事犯罪的因果关系严苛标准。
3. 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重大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医务人员),医院作为机构,即便存在管理制度漏洞,也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如通报中的罚款、整改),无法成为该罪的刑事追责对象。
(二)不实消息作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捏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结合事件背景,该罪的构成同样难以成立:
1. “情节恶劣”的要件未满足:通报未提及不实消息引发大规模聚集、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更多是引发舆论热议。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追责需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实质危害,而普通网络言论引发的舆论关注,若未造成实体秩序破坏,应通过民事侵权(如名誉权纠纷)或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规制,而非刑事打击。
2. 主观故意的认定存疑:部分不实消息可能源于家属的误解、信息偏差或情绪宣泄,而非“故意捏造虚假信息扰乱秩序”。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需严格证明,若无法证实作者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明确意图,仅因言论失实便追究刑责,可能不当压缩公民的言论空间,违背刑法谦抑性。
(三)补充论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与诬告陷害罪
1. 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该罪的核心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但通报明确主刀医师为主任医师,具备合法执业资质,手术行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合法医疗活动,即便存在医疗过失,也与“非法行医”的前提完全不符,无任何刑事追责的基础。
2. 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释义,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此前相关文章的作者,即便言论不实,也未明确指控医生“构成犯罪”(如未向司法机关告发其涉嫌犯罪),更无“使医生受刑事追究”的主观意图,本质是对医疗行为的质疑而非“诬告陷害”,符合“错告或检举失实”的情形,依法不构成该罪。
三、警示与反思:守住边界,敬畏责任
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警示
1. 医疗行为无小事,术前评估、多学科讨论、病历书写等“细节”,既是避免行政责任的基础,也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底线。通报中“病历记录不规范”“术中告知欠及时”等问题,虽不构成犯罪,但足以引发信任危机,医疗机构需完善管理制度,将“合规诊疗”嵌入每一个流程。
2. 医患沟通是化解矛盾的关键。事件初期的舆论发酵,与医患沟通不足密切相关。医务人员应强化人文关怀,在风险告知、病情沟通中做到充分、耐心,减少误解滋生的空间。
对信息发布者的警示
1. 言论自由需以事实为边界。即便出于同情或监督目的,也应避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尤其不应虚构“医疗黑幕”“故意害人”等极端表述,否则可能面临名誉侵权的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
2. 监督权利与法律责任并行。公民对医疗行为的监督是正当权利,但监督需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卫健部门投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非通过不实言论引发舆论审判,既无法解决问题,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结语
小洛熙事件的悲剧,本质是医疗风险与沟通不足共同作用的结果。刑事法律的介入应保持审慎,避免将行政责任、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这既是对涉案人员的公平,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同时,事件也为所有医疗从业者、信息发布者敲响警钟:医疗行为需坚守合规底线,言论表达需恪守事实边界,唯有如此,才能既保障公众权益,又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行业生态。
本文从辩护律师视角平衡了“罪疑从无”与“责任警示”,既基于通报事实和法律条文论证不构罪的理由,也针对性提出合规建议。若需进一步细化某一罪名的法律依据、补充具体案例参考,或调整文章侧重点(如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责任分析),可随时告知我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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