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完了,还是觉得不公平怎么办?”“公安该立案不立案,找谁说理?”许多当事人面临这样的困境。在司法程序走完后,信访成为维护权益的“兜底”途径。
2025年2月,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将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落实在具体条款中,为老百姓提供了明确的维权指南。
新规首次详细罗列了检察院依法管辖的14类信访事项,解决了“该不该信访、找谁信访”的困惑。
01 信访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过去,当事人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维权程序走完了,问题却没解决,想信访又不知从何入手。针对这一困境,最高检于2025年2月正式实施《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这一新规共7章44条,涵盖了检察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信访事项的提出与管辖等多个方面。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定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与2007年的旧版规定相比,新规最大的亮点是将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它总结固化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成果。
新规要求各级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建立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党组领导、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02 哪些情况可向检察院信访?
新规明确列出了检察院依法管辖的14类信访事项,其中以下几种情况与普通人关系最为密切:
第一,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例如,康巴什区的李先生被合作伙伴以投资新能源项目为名骗走12万元,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李先生向检察院信访后,检察院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比如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信访,法院判决拖欠方支付15万元,但实际欠款30万元,关键证据未被采信。检察院调查后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案件改判。
第三,申请国家赔偿遇阻或对结果不服的。居民王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但赔偿金额计算错误。通过信访,检察院督促重新核算,王某最终拿到法定赔偿款。
第四,认为办案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如辩护人申请查阅被告人讯问录像被公安机关以“涉密”为由拒绝,检察院核查后要求公安机关配合阅卷。
第五,弱势群体维权可申请支持起诉。农民工刘某因公受伤未获赔偿,向检察院信访申请支持起诉后,检察官帮其调取证据并通过调解争取到赔偿款。
03 信访不是“第一步”,而是“最后一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信访是“兜底途径”,而不是维权的第一步。新规明确,对已经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法律救济程序已经穷尽的信访事项,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先走完所有法定程序,如上诉、申请再审等,再考虑信访。如果跳过前置程序直接信访,检察院会告知先走完原程序,这将耽误维权时间。
同时,同一信访事项通常只受理一次。材料不全被驳回后难以再次申请,因此一次性准备齐全证据至关重要。
例如,反映公安不立案,需要带齐报案回执、不立案通知书、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等,书面申请中要写清报案时间、公安答复及主张立案的理由。
04 避免三个常见错误,提高信访成功率
第一,切勿捏造事实。新规明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一旦查实可能面临训诫、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不要重复信访。检察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通常只受理一次,因此材料准备必须一次到位。信访人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理由充分,提高信访成功率。
第三,走访要找准地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如今,信访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七)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九)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十一)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十三)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其他信访事项。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导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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