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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厂生产的产品

谁能想到,五金厂老板随手生产的一枚“铁头子”螺母,竟能摇身一变成为AR-15步枪的枪支散件?近日珠海这起案件,1977个螺母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检方建议十年以上刑期,法院最终酌定判四年,这波操作直接让网友的疑惑拉满。法庭上法官亲手拧不上枪身的螺母,侦查实验里卡壳的配件,愣是被认定为“合格枪支散件”,这般形式化的认定,让五金圈和法律圈都看傻了眼。而这起看似离谱的案件,不过是涉枪案件争议的又一次爆发,从射击教练为训练补配件被判十年,到天津大妈摆气球摊获刑,再到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屡屡突破大众常识的判决背后,是枪支鉴定标准的僵化与司法适用的机械,更让“什么是枪支”成为了一道绕不开的民生法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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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店出售的水弹枪

涉枪案件的槽点,从来都不在于严控枪支的初衷——毕竟公共安全底线不容触碰,而在于某些司法认定中,把“形式达标”当成了唯一标准,彻底抛开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质内核。就拿这起螺母案来说,控方以“外观尺寸基本一致、经调整可击发”为由认定其为枪支散件,可辩方不仅拿出了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证明这只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还拍了视频让大家看:这螺母拧民用水管接头丝滑无比,拧枪身却费劲巴拉。一个连枪身都拧不进去、击发还得人工调整的通用五金件,既没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也没有实际的致伤能力,要说它能危害公共安全,恐怕五金店老板自己都不信。法院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却仍采纳了“枪支散件”的认定,这种“认形式不认实质”的操作,难免让人觉得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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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处可见的气枪打气球

无独有偶,前不久国家级射击教练田红的案子,同样让行业内外直呼冤屈 。这位培养过奥运冠军的资深教练,只因给全国上百家射击队代购训练急需的气瓶、瞄准具等辅助配件,就因2446件配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获刑十年。要知道,这些配件全是供给专业射击队,实行一人一枪、全程监控的严格管理,八年多没有一件流入社会,田红的初衷不过是解决正规采购渠道慢、配件种类不全的行业困境,甚至卖配件八年只赚了四万多。可在机械的司法认定中,只看到了“走私散件数量达标”,却忽视了“配件用途纯粹、无任何社会危害”的核心事实。把保障体育训练的“后勤救火员”,打成走私武器的罪犯,这样的判决,不仅寒了射击从业者的心,更让行业发展陷入了“配件坏了只能等、训练停了没人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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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步枪训练

回望这些年的涉枪经典案例,每一个都戳中了大众常识的痛点。2016年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6支打气球的气枪因刚达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 。在老百姓眼里,这不过是街头常见的娱乐项目,可在鉴定标准里,却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直到二审改判缓刑,才让这场荒唐的刑罚告一段落。更让人揪心的是四川少年网购仿真枪案,19岁的军迷只是想买来收藏,不仅没收到货,24支仿真枪中20支被认定为枪支,就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个从未流入社会的玩具,让少年的人生戛然而止,这样的量刑,早已超出了普通民众对“犯罪”的认知。
这些案件的争议核心,归根到底是两个问题:一是枪支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存疑,二是司法实践脱离了“实质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原则。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将枪口比动能降至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仅能近距离划伤眼球的标准,让街头玩具、娱乐气枪纷纷跨入“枪支”行列 ;而枪支散件的认定,又陷入了“唯数量、唯形式”的怪圈,30件散件折合一支枪的司法解释,让通用配件、辅助配件也被一刀切认定为“枪支散件”,完全不区分核心件与辅助件、专用件与通用件 。更关键的是,部分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只盯着鉴定报告和数量标准,仿佛只要鉴定为“枪支”“枪支散件”,就可以无视主观故意、用途、流通渠道、实际危害等关键要素,机械套用法条定罪量刑。可刑法的初衷,是打击真正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非将无心之失、行业困境都划入犯罪的范畴。
严控枪支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严控不等于“一刀切”,更不等于机械司法。枪支的本质,是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致伤力,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的武器 ;涉枪案件的认定,更应该回归这一本质,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物品的实际用途、是否流入社会、有无现实危害等多重因素。一枚通用螺母,哪怕能勉强拧进枪身,只要它没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就不该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一名射击教练,哪怕代购了配件,只要配件全用于专业训练、全程严格管控,就不该被以走私武器罪重判;一位普通大妈,哪怕摆了射击摊,只要枪的致伤力极低、仅用于娱乐,就不该面临牢狱之灾。这不是放松枪支管控,而是让刑法的打击更精准,让法律的评价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从天津大妈案到螺母案,民众的质疑从未停止,这背后是对“法律符合常识”的朴素期待。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修订完善枪支鉴定标准,提高枪口比动能的认定阈值,细化枪支散件的认定规则,明确区分核心件与辅助件、专用件与通用件,让“什么是枪支”的答案,不再与大众认知背道而驰 。更希望司法实践能摒弃机械适用法律的思维,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把“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作为涉枪案件认定的核心标准。
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严谨,更在于情理。严控枪支的底线不能丢,但也不能让一枚螺母、一支玩具枪、一套训练配件,成为击穿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口。唯有让鉴定标准更科学,让司法认定更实质,才能让涉枪案件的判决,既守住公共安全的底线,又契合普通民众的常识与情感,让法律真正成为人心所向的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