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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要求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抓住科技革命机遇,深化文化和科技融合,促进文化供给和文化需求互动,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是“十五五”时期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点任务。

深化文化和科技融合,提升文化产业数智化水平——

当前,以人工智能(AI)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数智技术有望重塑文化产业新格局。

数据要素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在数智化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广泛运用于文化生产的各个领域,成为催生文化新业态、新产品的重要引擎。以文化遗产数据为例,3D游戏《黑神话:悟空》通过对众多中国古建筑和名山大川的数字化采集和建模,极大地丰富了艺术表现力;由敦煌研究院与腾讯公司联合打造的数字博物馆“数字藏经洞”应用多项数字技术,通过对超过3万张图像的渲染,生成9亿面的超拟真数字模型,为用户提供身临其境的超时空体验。

数智技术推动文化生产工具创新。从某种角度看,人类文化发展史就是一部生产工具不断创新的历史。迄今为止,文化生产经历了“手工工具→机器工具→电子工具→数智工具”的演变。以电影业为例,3D打印技术、虚拟拍摄、概念设计、AI的应用、虚拟偶像等数智技术已广泛运用于电影的各个环节,新工种总量达300多个,深刻改变电影产业链。

数智技术重构文化生产组织形态。数智技术改写文化产业“游戏规则”,呈现生产组织去中心化、协作全球化、消费个性化趋势。特别是在音乐、绘画、艺术设计等AI生成内容、区块链确权(NFT)中,个体创作者直接参与市场运营,“一人工厂”大量出现;演艺云端协作平台广泛应用,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跨国演出团队异地剧场、同一舞台的实时联动。

在数智技术推动下,文化产业进一步形成平台化、智能化、沉浸式、场景化发展趋势。一些数字文化产业细分领域高度集中,“马太效应”凸显;文化新业态个性化、交互性的特点越来越突出,沉浸式体验成为文化新基建和文化产业发展新引擎;将文化IP转化为具有体验式、互动性、数实融合的场景,成为文化产业价值实现的关键所在。

“十五五”时期,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应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数智化水平,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人工智能+文化产业”。培育“技术+数据+算力+版权+工具+应用场景”的产业协同生态,以AI赋能文化产业内容生产、传播、消费和版权保护等各环节;强化文化领域垂直大模型设计和应用,完善文物修复模型、文艺创作模型、文化传播模型等重点领域模型设计和应用;建设文化算力中心,开发轻量化部署工具,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开放API接口供中小文创企业调用,培育应用生态。

二是释放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是释放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价值的关键。各级政府部门的文化数据应最大限度地开放和共享,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数据资源应最大限度地授权使用,支持和鼓励商业文化数据的有偿使用和有效流转。

三是前瞻性布局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方向。推动数字人和智能体在个性化文化内容推荐、虚拟文化陪伴、互动叙事创作、智慧文旅服务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加强空间感知、情感计算、脑机接口等下一代人机交互技术研发,赋能虚拟文化体验、实时情绪反馈、沉浸意念交互等创新应用场景;探索光场显示、全息成像、神经渲染等新一代显示技术在文化展示中的突破性应用。

促进文化供给和文化需求互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提振消费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强调“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扩大文化消费是提振消费的重要内容。

“十四五”时期,全国文化消费活力旺盛,呈现“Z世代”消费群体成为文化消费主流、传统文化焕发活力引领文旅消费新潮流、多元文化消费新形态持续涌现等新特点,情绪消费、网络消费、体验式消费、社交化消费等新模式层出不穷。

文化消费成为国民经济企稳向好的重要支撑。“十五五”时期,应进一步创新观念、转变认知,努力扩大文化娱乐消费,促进文化供给和文化需求互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一,正确认识娱乐休闲活动等文化服务业的价值和功能。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娱消费。从重视文化消费到重视文娱消费,一字之差反映对娱乐活动价值认知的新拓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新理念,把“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明确写进“十五五”规划建议,充分反映中央对文化新业态、文化新消费的重视,进一步为现代文化服务业拓展了发展空间。

第二,重视文化需求在促进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恩格斯指出:“社会上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从科技发展史看,一项科技成果从研发到应用有很长的路要走。能否走完这个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科技成果是否满足市场需要。在当代,文化需求、文化市场是促进前沿科技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落地的重要引擎。以网络游戏为例,网络游戏技术对于芯片产业、高速通信网络产业、AR/VR产业分别有着14.9%、46.3%、71.6%的科技进步贡献率。

第三,重视文化价值的规范作用。提供高品质生活是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文化产业的核心指向是丰富人的精神生活、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为社会生活建立意义系统和价值系统,引导人们追求更高尚的生活意义,使人在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正确认识文化及文化产业的特点和价值。“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断增加,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还要看到,文化产业的突出特点是既能够直接创造经济价值,更能够通过其外部性和溢出效应,为相关产业提供创意,增加文化内涵,激发消费欲望,间接创造价值。近年来,各地不断涌现的“小票根”撬动“大消费”就是生动案例。

可以预见,当文化表现出比货币资本更强大力量的时候,当经济、产业和产品体现出文化品格的时候,这个国家就可以说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就能够具有可持续发展和持续创造财富的能力。

数智技术日新月异迫切需要创新管理——

纵观人类历史,每一项重大技术的问世,往往都会伴随一套新制度的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技术创新不断驱动文化创新。比如,改革开放初期,激光照排技术推动新闻出版业转型;世纪之交,互联网带来文化管理的深刻变革。近年来,数智技术对文化产业和文化体制机制的影响更加深刻。大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先看复杂性。在数智化时代,文化产业形态日趋复杂。一是技术含量高的复杂文化产品在文化产业中的占比提升。2025年上半年,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488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1%‌,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6.2个百分点‌,对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74.7%‌‌‌。文化产业结构和动力机制发生深刻变化。二是文化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更加繁复。传统的线性产业链升级为复式产业链,传统科层制生产提升为更具弹性的“云协作”,物理生产空间被数实结合的生产空间所取代。三是技术迭代更加迅疾。研究显示,过去200年间人类社会有过五次重大的技术革命,每次重大技术革命的周期大致为50年。数智化时代,经济发展模式跨越以往单一技术驱动路径,转变为多技术关联、多线程重叠的“技术—经济”演进形态。技术创新周期大大缩短,对文化治理理念和模式提出挑战,迫切要求提升文化治理的适应性和敏捷性。

再看融合性。网络平台打破传统的单一组织模式,将生产、传播、消费融为一体,形成“创作—反馈—迭代”的闭环。同时,技术越来越多地介入艺术生产,产业边界更加模糊不清。现实中,AI介入音乐、文学、绘画、编剧等文化生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对多部门协同治理提出了紧迫要求。

接着看难以预测性。工业化时代的思维习惯,大体是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追求精确。数智化时代,不确定因素增多,不确定性成为突出特点。以网红城市为例,一座城市能不能成为网红城市、何时成为网红城市,取决于很多种因素,往往难以预测。这不仅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持续努力,还要求提升善于发现机会、把握稍纵即逝机会的能力。

归根结底,迫切要求强化适应性治理、敏捷治理、协同治理,推动管理创新。一是完善监管机制。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由分业管理转向综合治理。二是利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如强化判例借鉴,建设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监管大数据库,并依法公开发布,便于网络文化企业查询相关判例和数据,以规避风险。研究显示,建立监管大数据库也有助于进一步清晰监管标准,降低网络文化内容节目监管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做到既有法可依又“有例可循”。三是实施分级分类治理。欧盟发布的数字服务法案提出“不对称措施”理念,明确根据不同文化业态、不同企业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治理内容、方式和频次,值得借鉴。四是探索监管沙盒等试验型治理。在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防止风险外溢的前提下,创造鼓励创新的规则环境,适应数字时代文化产品的快速更迭。

建立效率与安全并重的文化数据跨境流动新机制——

数智化时代,文化数据是数字文化贸易的生命线。数字文化贸易的本质是文化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即以文化数据为核心资源、以数字技术为主要依托、以数字文化内容为贸易对象、以数字交付为实现形式的新型跨国文化贸易。

调研发现,不少国内网络游戏、短视频企业采用“双体系”:国内一套版本,海外一套版本,且海外服务器和数据中心放在境外,彼此不互通。这导致数据回传、资产归属、知识产权流转等诸多问题。扩大文化、电信、互联网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文化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效率与安全并重的文化数据跨境流动新机制,是“十五五”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近年来,上海自贸区大力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在推动汽车、生物医药、金融等行业跨境数据合规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数字文化业态跨境数据合规。如开设国际数据业务办公专区,打通多条国际专线线路,提供合法的国际数据通道,企业可合规地接入境外算力、境外模型、境外平台账号体系。

还应看到,文化数据跨境既包括国内文化数据走出去,也包括与中国文化企业相关的数据从海外回流国内。目前,我们初步建立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国内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促进数据安全便捷流动、助力互联网平台接轨国际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文化数据跨境而言,还存在管理规则针对性不足、企业合规不确定性较高以及文化数据“只出不回”等问题。文化数据兼具内容属性、商业价值与国际传播功能。“十五五”时期应进一步加强文化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的系统性制度设计,做到高效利用与安全可控并重,为数字文化出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一是构建分层分类、规则清晰的文化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体系。在现有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框架下,细化文化数据的分类标准和风险等级,明确不同类型文化数据的跨境流动路径和合规要求。重点区分内容制作类数据、运营行为类数据、算法训练类数据和商业敏感类数据等类别,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音视频素材、模型文件、脚本等制作类数据应探索更为便利的跨境流动安排。通过形成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指引,减少企业对文化数据跨境合规边界的理解成本,增强制度可预期性。

二是探索“正面操作导引+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合规指导机制。以游戏为例,“正面操作指引”既包括保障核心功能的用户数据、全球运营与技术维护数据、市场推广与商业分析数据、电子竞技与直播数据等,也包括助力“引进来”的本地化所需数据,如为引进境外优秀游戏、视频进行本地化翻译、文化适配所需传输的文本、美术资源、非个人身份相关的配置文件等。“负面清单”包括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数据,核心数字资产与关键算法,超出正常运营需求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大规模传输等。

三是探索建立“可出、可回、可控”的文化数据流动机制。在现有数据出境制度基础上,明确在满足安全评估和合规要求前提下,部分文化数据可回流用于内容优化、产品迭代和算法训练。可通过建立文化数据回流白名单机制,明确可回流的数据类型、使用场景和技术要求。通过全过程留痕和可审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探索实行备案制或简化程序,提高数据回流效率。

四是探索文化数据离岸加工和隔离监管的制度创新路径。文化数据跨境流动中,不少场景并不以进入境内市场为目的,而是服务于跨境协同制作和国际交付。可借鉴保税加工和离岸业务管理经验,探索设立文化数据离岸加工和隔离监管机制。在特定区域或平台内,通过技术隔离、专用网络和安全审计等方式,实现文化数据在境内加工处理。明确离岸加工模式下的数据管理、知识产权归属和责任边界,确保监管可控、权责清晰,避免潜在风险。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祁述裕)

原标题:《祁述裕:“十五五”何以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

栏目主编:王珍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苏唯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扩大开放背景下统筹国内国际文化市场的体制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5ZD17)

来源:作者:祁述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