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国家持续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明确禁止无资质开展学科类培训。而在校大学生的此类有偿补课行为,既涉及学生自身的法律风险,也关乎教育公平、市场秩序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法律要点提示】部分在校大学生在假期期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挂靠任何具备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擅自租赁场地、面向社会招收不特定学生,以有偿形式开展补课活动,此类行为在实践中频繁出现,引发了诸多边界争议与法律风险。

招收不特定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与合法家教勤工助学的法律边界如何界分?【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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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补课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1、行为的界定

在校大学生在寒暑假等非在校学习期间,以勤工俭学为名,在未办理任何办学审批手续;也未挂靠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以个人名义,通过租赁场地等固定场所作为补课地点;通过线上宣传、熟人介绍等方式,面向社会招收不特定的中小学生,并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形成规模化、持续性的补课服务。该补课行为法律如何认定?

2、行为的违法性特征

影响行为合法性的关键特征:

1)实施主体不具备独立办学的主体资格,也无合法机构挂靠,多数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无照无资质”经营;

2)租赁固定场地、招收不特定学生,具有公开性和规模化特征;

3)营利性特征,以收取补课费用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商业经营属性。

二、有偿补课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1、 违反教育行政许可规定,构成擅自举办教育机构

教育服务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我国对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学生租赁场地、招收不特定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形成了完整的“办学”链条,已经超出了个人提供零星家教服务的范畴,属于“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违反了教育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2、变相培训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监管的强制性要求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列举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形,其中包括“利用居民楼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法律定性为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

3、 违反市场监管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

租赁场地、招收不特定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属于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经营属性,属于市场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证无照经营,违反市场监管相关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但规模化补课行为,显然超出了“便民劳务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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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补课行为规模极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经行政机关查处后仍拒不停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4、违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背离勤工助学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高校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禁止学生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的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背离了勤工助学的“遵纪守法”原则,也可能影响自身学业,损害高校的管理秩序。

5、违反“双减”政策要求,破坏教育公平秩序

“双减”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促进教育公平。违规校外培训补课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补课费用,加重经济负担,面向不特定学生,加剧学生之间的学业竞争压力,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与“双减”政策“目标不符求。

三、有偿补课与合法家教勤工助学的法律边界

在校大学生从事的有偿补课行为,与合法的家教勤工助学行为容易混淆,很多大学生误认为“只要是提供家教服务,收取费用就是合法的”,殊不知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边界。

合法的家教勤工助学行为,经学校同意(或符合勤工助学规定),以个人名义为特定学生提供零星、一对一的课业辅导服务,收取合理报酬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高校管理要求,受法律保护。具体界分如下:

1 、主体资质与审批要求

合法家教勤工助学属于“个人劳务服务”,不具有规模化、公开性和营利性,无需经过行政许可,需符合高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只需具备相应的学科基础和教学能力,原则上需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违法补课行为属于“规模化办学经营行为”,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和商业经营属性,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即为违法。

2 、服务对象与招生方式

合法家教勤工助学行为的服务对象的特定性,通常为一对一或少数几个特定学生。 招生方式具有私密性,主要通过熟人介绍、个人推荐等方式获得家教机会,不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属于私人劳务关系,不涉及公共利益,无需行政许可。

而违法的有偿补课行为,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超出了合法家教的范围,面向不特定学生的规模化辅导,涉及公共教育服务,必须接受行政监管。

3、场地使用与组织形式

场地使用和组织形式的差异,是行政机关查处此类行为的重要依据:

合法的家教勤工助学行为,通常无需租赁固定场地,场地不固定、不公开,不形成规模化的教学场所。组织形式为一对一辅导,不存在多个学生集中补课的情形,不具有持续性的规模化教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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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将“利用居民楼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多’培训”列为变相培训行为,即便租赁场地开展一对一补课,若面向不特定学生、多次开展,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4 、营利目的与收费标准

营利目的与否,是区分“私人劳务”与“经营活动”的核心标准。

合法的家教勤工助学行为,收取报酬不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收费主要是为了弥补学生自身的生活费、学费,体现“勤工俭学”的本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但不存在高额收费、暴利经营的情形。

结语:未经批准、无挂靠、租赁场地、招收不特定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监管领域,此类行为的监管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管、公安机关等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