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房屋存在多个产权人是常见情形。征收部门有时为推进工作,可能会选择与部分易于协商的共有人先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这份“局部”协议能否成为拆除整套房屋的“通行证”呢?
陈先生与弟弟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后来房屋面临征收,兄弟俩协商一致,由陈先生全权负责处理拆迁补偿事宜。然而,在后续谈判中,因陈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始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弟弟出于担心,私下与征收部门签订了一份针对其二分之一份额的拆迁补偿协议。随后,在陈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整栋房屋被强行拆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部门仅凭与部分共有人达成的协议就实施强制拆除,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里的“补偿”必须是全面、完整的补偿。也就是说,是对所有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本案中,陈先生作为占一半份额的合法产权人,其补偿权益尚未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得到落实。
有关部门在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应依法作出对全体共有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仅与陈先生的弟弟签约,意味着未完成对陈先生的补偿程序。在此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公然违反了“先补偿”的法定前提。
其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征收拆迁中唯一的合法强制搬迁途径——司法强拆。征收部门自身无权力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即便陈先生的弟弟已签约,但陈先生作为另一个权利人并未签约,也未获得补偿。征收部门既未对陈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强拆,程序违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