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安全评价报告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体检报告”,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性和科学性。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依法进行查处。同时,通过案件回顾、解析的形式,于2月6日在《厦门日报》上进行报道,以案释法,为安全评价行业规范执业敲响警钟。
安全评价报告疏漏违规 一机构被处罚
安全生产是民生底线,更是发展红线。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体检报告”,每一个数据、每一条结论都关乎安全生产的“生命线”,看似细微的疏漏,实则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近期,某安全评价机构因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被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为安全评价行业规范执业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2025年12月,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安全评价机构为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两项重大疏漏:其一,法规标准引用错误,报告依据的某规范性文件2017年已公布废止,却被作为评价结论的主要支撑依据;其二,对策措施与评价结论相互矛盾,报告既依据该废止文件提出“需满足特定前置条件方可视为合格”的整改要求,又在被评价对象未满足该前置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评价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鉴于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对该安全评价机构作出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安全评价的核心价值在于识别风险、防范事故,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性和科学性。被废止的法规文件往往因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需求而被淘汰,其规定的标准、要求可能已无法适应现有生产条件的安全保障需要。该评价机构沿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价,本质上是用“过期标准”衡量当前安全状况,导致评价结论失去科学性与有效性。更严重的是,报告在被评价对象未满足前置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得出“合格”结论,误导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达标”的认知,忽视了本应整改的隐患,为安全生产埋下“定时炸弹”。依法查处该起违法案件,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安全评价行业的法治警示。应急管理部门强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者,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如实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以科学、公正、准确的评价服务,为企业合规经营筑起防护网,为企业高质量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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