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最嚣张的小三吗?拿着男人临终前公证的遗嘱,理直气壮找原配要全部财产。白纸黑字、大红公章,法律难道真要支持这种“情义转让”?

2001年,四川泸州,肝癌晚期的黄某在病床上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售房款4万元,甚至一部手机——全部赠与婚外情人张某。而与他结婚近40年的发妻蒋某,在遗嘱里一个字都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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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去世后,张某拿着公证遗嘱上门“维权”,要求蒋某交还财产。蒋某拒绝,张某直接起诉到法院。一场“情人与原配”的财产争夺战,就此打响。

从表面看,张某胜算很大:第一,遗嘱是黄某真实意思表示;第二,遗嘱经过公证——按当时《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第三,黄某处分的是“自己名下的财产”。

但稍微懂点法律的人就会皱眉头:抚恤金算遗产吗?不算,那是发给家属的抚慰金。住房补贴、公积金、售房款是个人财产吗?不一定,婚姻期间取得的,很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果然,法院审理发现:那4万元售房款,来自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所得。黄某私自处分属于妻子的那一半,本就涉嫌侵权。但案子真正引爆舆论的,不是财产性质,而是遗嘱背后的“故事”。

时间倒回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开始公开同居。当时黄某和蒋某已结婚33年,虽未生育,但收养了一个孩子,家庭完整。黄某与张某的同居,不仅是婚外情,更是公然违背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更让蒋某寒心的是:2000年,夫妻俩卖掉一套房,得款8万元,给了儿子3万。剩下5万,黄某没交给妻子,反而在遗嘱里把其中4万“赠”给张某。这等于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发“临终红包”。

如果按《继承法》判,法官只需审查遗嘱是否有效、财产是否属遗产。但那样判,张某很可能拿到部分财产——社会观感会怎样?“鼓励找小三?原配活该人财两空?”

审理此案的法官做了一次大胆突破:直接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法律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黄某遗赠行为虽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建立在与张某非法同居关系之上……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一句话总结:法律不保护基于不道德关系获得的“利益”。

在此之前,法院判案大多严格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极少直接动用抽象原则。但这个案子,法官发现:如果机械适用《继承法》,结果会严重冲击社会伦理。于是,原则成了“最后的防线”。

那是不是所有给情人的遗嘱都无效?不一定。关键是看:遗嘱动机是否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是否侵害配偶权益,是否违背社会基本道德。比如,如果黄某只是赠与张某一小笔答谢款,且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结果可能不同。但他把几乎所有财产都给情人,完全漠视发妻40年付出——这就触动了公序良俗的红线。

我国法律体系里,规则是具体的,原则是抽象的。比如“遗嘱经公证有效”是规则,“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原则。一般情况下,规则优先。但当规则适用会导致严重不公、违背社会基本伦理时,原则就可以“上场纠偏”。这就叫“禁止权利滥用”——你不能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婚姻中的财产处分,不是你想怎么来就怎么来。黄某遗嘱中涉及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售房款,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共同财产,需双方同意。

即便黄某立遗嘱,也只能处分属于他个人的那一半。把夫妻共有的4万元全部赠人,侵犯了蒋某的财产权。这也是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重要理由之一。

这个案子发生在2001年,当时《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规则变了:遗嘱效力高低,不再按形式排序,而是按时间先后。最后一份合法遗嘱,才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即便遗嘱公证过,如果之后立了新遗嘱,哪怕只是手写的,也以后面的为准。法律在不断完善,越来越注重“真实意愿”,而非“形式优先”。

这个案子之所以经典,是因为它把情、理、法的冲突摆到了台面上:“情”是黄某对情人的“最后温柔”;“理”是发妻40年相伴,人财两空的荒谬;“法”是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公序良俗的底线之间的较量。法院最终选择了法理交融的路径:既维护法律严肃性,又守护社会道德底线。这不是“和稀泥”,而是司法智慧的体现。

民法典时代,公序良俗原则已明确写入总则编。类似案件,法院依然会审查: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个人合法财产;遗嘱目的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仍像黄某这样,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婚外情人,结果大概率一样:无效。法律可以尊重个人意愿,但绝不会为违背伦理的行为“背书”。

法律有温度,但温度不暖昧;道德有底线,且底线不容踩踏。黄某或许以为,一纸公证能成全他最后的“情深义重”;但他忘了,法律之上还有天理,天理之中还有人心。

真正的遗产,不是钱财,是尊严;最后的体面,不是算计,是坦然。法律可以公证遗嘱,但公证不了良心;钱财可以留给情人,但带不走是非公论。真正能传承的,从来不是账本上的数字,而是人心里的那杆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