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专门部署。应勇检察长多次指出,要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近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黑恶势力渗透、把持基层政权、涉工程建设、涉黄赌毒、涉网络、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等多个领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办案指导、警示教育、法治宣传作用,本刊特约请普通犯罪检察厅围绕本批典型案例做整体解读,约请案件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办理重点予以诠释,以飨读者。
“入股”型非法控制地下赌场
涉黑案件的审查要点
曾为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张 锐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二级检察官
摘 要:检察机关应善于通过数据赋能发现涉黑恶线索,串并分析关联案事件,扩线深挖黑恶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竞争对手屈从,以合股、抽取干股等方式实际控制一定区域地下赌场的,可认定为对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对受裹胁、胁迫同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作开设赌场,未参与组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其合作形式、职责分工、任职时长、获利分红等,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有加入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是否与组织形成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进而准确认定组织成员范围。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数字赋能 非法控制 组织成员认定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参与开设赌场。为聚敛钱财,王某以乡情为纽带,网罗、纠集以湖南某地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驱赶、吞并大朗镇新马莲村一带的其他赌场。2013年,因被害人常某恒拒绝合作开设赌场,王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珊等数十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打砸常某恒夫妇经营的商店,极大地提升了王某团伙在新马莲村一带的非法影响力。王某因该案被抓获,其冒用黄某的身份被判刑。在服刑期间,王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王某妻子)等人探监传送信息,仍实际控制该犯罪团伙,由被告人王某康、肖某等人代为管理赌场及团伙成员,继续争夺势力范围。2015年4月,王某刑满释放后,继续招揽、发展团伙成员,对外以“公司”名义管理、控制新马莲村一带的赌场,并安排肖某等人在新马莲村及周边划分区域开设赌场或收取干股,对未经王某许可开设赌场、拒绝与其合作开设赌场及可能举报该团伙的人员施以威胁、殴打,逐渐形成以王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康、肖某等10人为骨干成员,樊某祥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旺、彭某双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间,王某为了树立自己在犯罪组织中的权威,通过亲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给组织成员发放固定工资、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发放“跑路费”“安家费”、对不服从管理的组织成员实施殴打惩戒等方式,加强对该犯罪组织的领导。
2013年至2021年,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多年发展,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架构明确,长期有组织地在新马莲村一带逃避打击,非法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非法所得高达1800万元,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截至案发,该组织十余年间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10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洗钱犯罪1起、伪造身份证件犯罪1起、违法事实2起,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6人轻微伤。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称霸一方,对新马莲村一带的赌场形成了实际控制。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以王某等68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等26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认定杨某军等42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等罪,分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同时认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相应附加刑;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二、数字赋能发现线索,扩线深挖涉黑犯罪
涉赌领域易滋生黑恶犯罪,但查处难度大。本案中,东莞市检察机关通过数据赋能,串并分析不同层级检察院在不同时期办理的案件,进而挖出个案背后潜藏的黑恶组织。一是依托大数据平台,关联、碰撞个案线索。2021年,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2011年发生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案3名涉案人员在纠纷发生后一小时内即通过绰号“猴子”(王某)的男子纠集20余人到场,持砍刀砍杀报复沐足店员工,存在有组织犯罪嫌疑。承办检察官遂运用“东莞市检察机关检察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东莞市另案处理案件专项监督模型”,对涉案人员身份进行比对,发现该案与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存在关联。二是串并核查关联警情。东莞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的关联警情进行串并核查,初步掌握“猴老板”(何某锋)等人长期在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一带开设赌场,策划、参与多起“打砸抢”事件,争夺非法利益的基本情况。三是循线深挖,查清涉案赌场数量和组织架构。围绕开设赌场案事件,全面追踪赌场资金流向,摸排与“猴老板”相关的涉案人员,最终查实“猴子”(王某)和“猴老板”(何某锋)系同一人,查清王某于2011年实施故意伤害案后,冒用何某锋身份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在新马莲村一带直接开设或强占干股的赌场数量高达10个,王某系涉案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
三、准确理解非法控制内涵,依法认定组织危害性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中,王某亲自主持开设的赌场只有1个,其主要以“入股”方式从其他赌场获取非法利益,能否认定王某组织对一定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存在一定争议。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王某组织对新马莲村一带地下赌场形成了非法控制:
(一)“非法控制”本质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支配地位
有学者认为,非法控制的含义是支配,凡是不能形成对他人的功能性支配、行为性支配或意思支配,不能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管控权的冲击的,就谈不上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实质都是支配,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规定,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可见,相关指导意见认同“非法控制”体现为一种支配力。“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二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
(二)王某组织对新马莲村一带赌场经营活动具有支配作用
据本案证据,王某组织对新马莲村一带地下赌场的准入、经营、竞争活动具有支配作用,具体体现为:一是王某实际对当地开设赌场设立了准入规则。在案多名证人及同案人证实,王某是大朗镇新马莲村这片的老大,未经王某许可,不得在新马莲村开设赌场,否则王某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打砸。同时,要在新马莲村开设赌场,必须上交10%-30%干股给王某。二是王某不干预“入股”赌场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有派组织成员进行监督,体现出组织的控制力。王某将新马莲村及周边区域划分出若干“势力范围”,指派相关骨干成员负责监督各个“势力范围”内的赌场情况,并在部分赌场安排组织成员提供发牌、抽水、放贷、看风等服务,以监督相关赌场的经营,收取干股收益,对相关赌场经营活动形成较强控制力。三是王某组织以大朗镇新马莲村一带赌场为控制对象,虽然难以精确量化其对当地赌场的控制比例,但其开设或入股的赌场数量有10个,基本覆盖新马莲村全域,已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一定行业的区域性要求。
(三)王某组织系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实现非法控制
据本案证据,王某等人为了争抢地盘、强迫他人合作开设赌场,当街公然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为,聚众持械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对店铺进行打砸,共造成3人轻伤、6人轻微伤。这些暴力行为,不但对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也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其他赌场经营者因畏惧王某组织的势力而同意合股、缴纳干股。如常某恒夫妇被寻衅滋事案中,王某团伙驾车列队到场,数十人持钢管、关公刀冲进店铺进行打砸;汪某松被寻衅滋事案中,王某团伙当众持械将汪某松拉出店铺殴打又挟持上车等。王某等人实施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均以实现对大朗镇新马莲村一带赌场的控制为重要目标,这正是其非法控制特征的重要体现,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虽然王某组织自2017年以后很少实施暴力行为,但对可能举报该组织的人员,如对被害人顾某波,仍持刀、钢管等工具进行殴打。可见,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王某等人控制当地赌场的基本手段,该行为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的实现方式。
四、认真甄别涉案人员与组织关系,准确认定组织成员范围
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作,其行为是否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有辩护人提出,本案大部分赌场经营者系被裹胁、胁迫同意与王某合作,没有接受王某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意愿,未参与该组织开设赌场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故其不属于组织成员,应以其具体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合作赌场涉案人员与王某组织长期合作,为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经济支持,对该类赌场涉案人员的主观意愿,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理由有二:第一,从主观意愿的表现形式看,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既可以体现为主动申请加入、积极接受组织调度,也可以体现为被动接受、默认服从;既包括自始具有加入意愿的情形,也包括在长期合作中逐渐形成加入意愿的情形。正如相关判例所指出的,虽然某些组织成员听从组织领导可能不是直接表现为简单的服从,而是通过分工、合作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这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中,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为组织获取了利益,亦符合组织的发展方向,不影响其行为是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认定,亦不影响其听从组织领导的认定。本案中,合作赌场涉案人员虽然一开始系被胁迫与王某组织合作,但后续长期与王某组织合作,其主观意志已发生变化。第二,从客观行为看,合作赌场涉案人员明知开设赌场行为违法仍与王某组织合作,共同开设赌场,客观上其已呈现出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的状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根据涉案人员其他具体行为,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加入组织意愿。一般来讲,行为人与组织的关系越密切、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越长、接受组织豢养的程度越深,其对组织的认识就越清晰,加入组织的意愿就越强,就越容易与组织形成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进而成为组织成员。反之则不然。如2015年《纪要》规定,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具体到本案,可以根据合作形式、职责分工、任职时长、获利分红,将合作赌场涉案人员分成三类,分别作出认定,进而准确认定组织成员范围:一是在赌场长期稳定担任股东或从事管理的核心人员。该类人员直接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与调度,参与分红或领取高额报酬获利,与组织关系密切,对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组织利用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的情况具有清晰认知。虽然其一开始系被裹胁与组织合作,但后续长期与组织合作,积极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经济支持,体现出其对组织的认同感。该类人员与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共同服务于组织整体利益,区别在于分工不同,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二是在赌场短期担任股东或从事管理的人员。该类人员与组织核心人员有接触,主观上知道组织存在以及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客观上与组织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但此类人员与组织系临时合作关系,不具有持续参与组织活动的主观意愿,依法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三是受雇在赌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该类人员仅承担辅助性、边缘性工作,系听从赌场股东或管理者的指令提供劳务,不接触组织核心成员,其工作内容仅限于服务赌场日常经营,与组织整体利益的实现无紧密关联。据此,该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未实质融入组织,依法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根据上述标准,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8名涉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认定王某等26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其余42人依法不认定为黑恶犯罪人员。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12月(经典案例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 若
审核:林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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