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来说,拆迁补偿和赔偿就是一码事,只是叫法不同而已。但事实上,拆迁补偿和赔偿,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之间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就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与土地征收公告一样,其意义完全不一样,土地征收预公告最大的区别之一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但土地征收公告就不同了,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被征地农民若对该文件不服,认为它违反了法律法规,则是可以针对该文件提起诉讼的。

因此,若对拆迁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搞不清楚,搞不明确,那么日后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拆迁补偿和赔偿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区别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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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拆迁补偿和赔偿的性质不同

拆迁补偿是建立在征收合法的基础上

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或房屋时,在依法依规的履行了各个征收程序之后,由其提供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因合法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货币补偿的,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的补偿款,这是征收补偿最基本的原则。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每平方米是1000元,那么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应当要按照这个标准支付,不低于这个标准,否则征收补偿则不合理。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需要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如果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有差价,则需要以货币的形式结清差价。比如被征收房屋位置在市中心,而安置房则在郊区,那么征收方就需要以货币的形式,或者是再提供安置房的形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简单点来说就是,征收方完全履行了征收程序,其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就要对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

而拆迁赔偿则是建立在征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

在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政策中的规定,实施征收时,那么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严重破坏的,征收方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就是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赔偿。

比如说,征收方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时,未依法开展摸底调查,未进行公告,未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便组织相关人员将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全部用大型挖掘机推平,或者是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以各种方法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时,征收方就需要为他鲁莽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也就需要对其因违法强拆、违法清除地上附着物等给予被征收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全面的拆迁赔偿,保障其的合法权益。

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只要征收方直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青苗的,那其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即通过给予被征收人赔偿进行惩罚。

其次,拆迁补偿和赔偿的标准不同

通过合法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补偿原则是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日后生活有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单来说就是,拆一还一是合法征收的底线,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那就是不合理的。

但是赔偿的原则是需要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不仅包括上面我们提到的各项补偿之外,还涵盖了因违法拆迁导致的间接损失,比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停产停业期间留守人员的费用、水电费、维权费等等。而具体的赔偿数额则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也就是赔偿金额应当高于实际损失,即赔偿只能高不能低,以体现惩罚性,否则则无法起到惩罚的作用。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但实践中因推进征收工作而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因此对征收方的行为,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一旦发现征收行为不合法,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了自己的合法房屋,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等,那么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争取合理、公平的拆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