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燃气罐

使用运输储存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规范燃气罐(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运输、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燃气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使用,守住安全底线

只用合格燃气罐及配件;超期未检、报废、改装、“三无”钢瓶及配件坚决不用。

二、严禁非法运输,杜绝路上风险

私家车、面包车、三轮车等无资质车辆,一律不准运输燃气罐;运输需用专用危化品车辆,配备持证押运人员,合规装载。

三、严禁非法储存,远离安全隐患

楼道、地下室、车库、民房等非专用场所,严禁大量堆放燃气罐;储存需符合安全条件,按规定办理许可,不超量、不靠近火源。

四、严禁非法经营,守住合规红线

无证无照充装、销售燃气,私自倒装燃气,一律严查;经营需取得正规许可,诚信合规经营。

五、违法必究,后果很严重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罐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危作业,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运输、储存燃气罐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绝不姑息!

六、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共建安全环境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燃气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让我们共同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无小事,燃气安全记心间!

举报电话:0475-110

通辽市公安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打击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来源:平安通辽

编辑:田卉

一审:董鹏 二审:刘玉红 终审: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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