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环卫数智网到行业内某公司调研,在梳理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环卫老板们都坚信与环卫工人的合同一年一签是最灵活、是最省事的管理方式;同时,用不同的主体变换着与工人签订合同,其实他丝毫没意识到自己正在给公司挖坑。同样,很多环卫工人也许还不知道,与公司连续签了两次合同,按法律规定,他其实已经有权利要求签订一份没有终止期限的“铁合同”了。
许多环卫企业的管理者心里打着这样的算盘:和工人一年签一次合同,明年不想用了,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省事又省钱。
这种想法看似精明,实则危险。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保护远超许多老板的想象。一年一签,不仅不会让用工更灵活,反而可能在短时间内将企业置于被动境地。
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直言:“用短期合同规避长期责任,是劳动法领域最经典的误区之一。”这种策略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已经行不通了。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没有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企业将失去选择权。这意味着,如果环卫工人第一年合同期满后续签了第二年合同,那么到第二次合同期满时,只要工人提出或同意续订,企业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一旦满足,企业就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从工人入职算起,仅仅两年时间,企业就可能面临这个关键转折点。
许多老板一听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色变,认为这意味着“铁饭碗”,一旦签了就再也无法解雇员工。这又是一个常见误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不能解除。企业仍然可以在员工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等法定情形下解除合同。比如,如果工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企业完全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可自然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企业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拒绝与符合条件的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要支付双倍工资。更糟糕的是,如果企业连最基本的书面劳动合同都不签,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未签的,直接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收紧了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
新规明确了几种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满一年的;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续延的;变换签约主体但工作内容不变的;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不与员工“正式续签”,只是“延长”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也可能被视作一次新的签约。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依然有解雇员工的合法途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企业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对于这些,老板们还想着这么弄吗?工人同志们,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
面对法律环境的这些变化,环卫企业该如何应对?环卫数智网给出三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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