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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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车朝霞

性别:

出生时间:1985年10月2日

民族: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凤溪街7号2栋1单元1楼1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51002XXXX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55550 .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08.00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028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车朝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1-3327988、19383088170

联系人:周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附悬赏条件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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